陳先生與李女士婚前買車,婚前一起全款買車離婚怎么判

導讀:
[案情簡介]陳先生與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而離婚。分割財產時,李女士認為婚前一起全款買車但是現在陳先生名下的汽車應當計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陳先生認為那輛車是他在結婚前買的,雙方在結婚時對這輛車沒有作出約定,因此應當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么陳先生與李女士婚前買車,婚前一起全款買車離婚怎么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陳先生與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而離婚。分割財產時,李女士認為婚前一起全款買車但是現在陳先生名下的汽車應當計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陳先生認為那輛車是他在結婚前買的,雙方在結婚時對這輛車沒有作出約定,因此應當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關于陳先生與李女士婚前買車,婚前一起全款買車離婚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陳先生與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而離婚。分割財產時,李女士認為婚前一起全款買車但是現在陳先生名下的汽車應當計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陳先生認為那輛車是他在結婚前買的,雙方在結婚時對這輛車沒有作出約定,因此應當屬于他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小編點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根據夫妻之間的約定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本案中該車屬于雙方一起全款買車,為共同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平等分割。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