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務同時存在

導讀:
即時沒有房產抵押,銀行和小張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其他擔保物,或者約定擔保人,其主要取決于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相應的法律法規即可。那么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務同時存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時沒有房產抵押,銀行和小張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其他擔保物,或者約定擔保人,其主要取決于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相應的法律法規即可。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務同時存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對第三人或者是債務人其不動產或者是動產,在債務前滿之后,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應當承擔的義務,則債權人有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或者變價拍賣的權利。其實抵押物實質是保證債券的擔保物。比如說小張在銀行進行借款100萬元,一般現在銀行都沒有了如此高額的信用擔保,需要小張提供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 ,所以小張用房產作為抵押,其銀行因為與小張的債權債務關系,導致其享有了對小張房屋的抵押權。
也就是說借貸關系其實是主權利,而抵押權是附屬的權利,它不是獨立存在的,是因為債務的存在而滋生出來的。同時銀行享有了抵押權,但是并沒有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表示抵押權是不轉移占有的,原來的權利人仍占有抵押物。同時針對抵押物其效力,一般以公示公信更具有法律的保護力,即如果銀行沒有在小張的房本上進行抵押登記,那么如果小張將房屋進行了售賣,那么其他買受人,根據房本的權利外觀,和房產的登記中心沒有發現房屋存在抵押,那么他可以認定房屋是沒有抵押權人的,而房屋一旦進行了過戶,銀行的抵押權就很難保證了,沒有足以支撐要求發還抵押物的法律保護。
如果銀行已經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小張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能還款,則銀行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如果財產進行了分配或者繼承,銀行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銀行需要資金回籠,而不是需要房產資源,則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該房產,對房產的價款在債務的范圍內享有應當有的債券。
2、擔保的債務:也就是我們舉例說明的小張向銀行借款的100萬元就是債務。擔保的債務是小張和銀行的主要和獨立存在的關系,銀行可以不需要小張的房產抵押,就直接貸款給小張,可以不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單獨存在。但是銀行因為不認識小張,或者對小張的經濟情況不可預期,為 了控制風險,為了能夠讓自己貸款有一定的收回保障,那么就滋生了依附于主債務產生的權利,即抵押權。即時沒有房產抵押,銀行和小張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其他擔保物,或者約定擔保人,其主要取決于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相應的法律法規即可。
3、抵押權和擔保債務權同時存在的原因:所以由以上的說明,可以得出擔保債務是主的合同關系,而抵押權是從屬的合同關系,抵押權不可能離開主合同而單獨存在,比如說小張已經歸還了所有的欠款,即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那么抵押權就同時消滅,他已經沒有存在的價值。而主合同沒有消滅時,抵押權可以直接消滅,因為沒有抵押權還可以滋生出其他權利對主合同進行擔保。主要是看合同向對方如何約定,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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