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債務人財產范圍

導讀:
根據新破產法第30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1、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于債務人財產。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企業依法取得的對他人債權,是一種積極的財產利益,應屬債務人財產。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企業因為票據行為、購買債券、股票等法律行為,取得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上述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構成債務人財產。那么法定的債務人財產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新破產法第30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1、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于債務人財產。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企業依法取得的對他人債權,是一種積極的財產利益,應屬債務人財產。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企業因為票據行為、購買債券、股票等法律行為,取得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上述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構成債務人財產。關于法定的債務人財產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新破產法第30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
1、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著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于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于這種合同屬于雙務合同,破產財產在接受給付時有相應的給付,而且這種給付通常具有等價性質。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終分紅,在合資企業中獲得的利潤分配。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或轉讓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帶來的收益以及破產財產轉讓價值超過其賬面凈值的差額部分。
(5)繼續營業的收益。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準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于債務人財產。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權利(包括無形資產權)而獲得的賠償;債務人因開辦人補足注冊資金所獲得的財產;因債務人財產被錯誤執行而執行回轉的財產等。
(1)企業自有的財產。企業自有的財產是指債務人企業所有的資產,包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資產。主要包括:
①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這部分資產指企業現存的所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包括注冊資本、利潤,主要包括企業的發行股票或者債券,所籌集到的資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資產等。
②破產企業享有的土地、水流、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水面使用權、采礦權。
③設定了擔保權益或優先權的財產。原《企業破產法》規定,已作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本法中,這部分財產仍然屬于債務人財產,具體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
(2)屬于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權利。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企業所享有的一切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物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具有排他性,為典型的財產權利,主要有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占有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等形式。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
②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債權。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債權有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費用返還請求權等。債務人企業依法取得的對他人債權,是一種積極的財產利益,應屬債務人財產。
③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證券權利。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企業因為票據行為、購買債券、股票等法律行為,取得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上述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構成債務人財產。
④應當由債務人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債務人企業在工業產權方面的權利,即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或專有技術的權利等。
⑤債務人企業享有的股東出資繳納請求權。法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它的成員或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諾繳納出資的法人成員或股東,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債務人企業全額繳納出資的,均應當繳納;債務人企業同時享有要求繳納出資的請求權。
⑥其他財產權利。凡是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可以用財產價值衡量并可以變現為金錢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財產權利,如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專有技術、商號等,也應當列入債務人財產。如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亦屬于債務人財產。
在認定債務人財產時應注意,下列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①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②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③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④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⑤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⑥破產企業內的社團經費及其擁有的財產。破產企業內的社團,主要有企業的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
⑦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