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有哪些范圍

導讀:
因上述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那么債務人財產有哪些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上述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關于債務人財產有哪些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債務人財產有哪些范圍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2、欺詐破產行為
可撤銷行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⑤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無效行為,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管理人的追回權。因上述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破產取回權
一般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出賣人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4、破產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
5、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①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②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③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①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②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③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④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⑤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⑥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