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該如何處理?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應該處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單一的,也有復合的。為此,筆者認為對當事人爭議較大、合議庭感到疑難的債務糾紛,實行公開開庭審理,客觀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確保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那么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應該處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單一的,也有復合的。為此,筆者認為對當事人爭議較大、合議庭感到疑難的債務糾紛,實行公開開庭審理,客觀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確保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關于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本文所謂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指破產財產管理人向破產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時與債務人就債的性質、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與否及債的額度確定或債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
作為債務糾紛,就必然具備相對抗的主體雙方,清算組作為債權人是主張債權的主體,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申請人;債務人是對債務提出抗辯的主體,在這一訴訟關系中,一般被列為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合議庭,雖然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主導地位,但在處理債務糾紛過程中,應該處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內容,就是破產企業與破產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是直接的、具體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抽象的。直接的、具體的,是指債的構成可以直接以金錢來計算,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間接的、抽象的,是指債的構成是通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來體現的,權利、義務的載體不直接表現為金錢。破產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單一的,也有復合的。單一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只有某一單獨的民事法律關系。復合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法律關系。如破產企業與其債務人之間,既有租賃合同關系的爭議,又有加工定做合同關系的爭議,還有買賣合同關系的爭議。
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客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以清償債務的金錢;二是用以交付的財產。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不論是何種民事法律關系構成的債權、債務,都必須具有給付內容,而給付內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其債權、債務額度的標的物。破產企業債務人應交付的財產,相當于破產企業債權人享有取回權的財產,即破產企業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破產人財產。在破產程序的運作中,破產企業債務人為履行交付財產義務發生爭議的極為少見,大多都是為給付意義上的義務的履行發生爭議的。
對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的兩點立法思考。
《破產法(試行)》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對規范企業破產程序的操作。無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社會文明、民主程度的日益提高,《破產法(試行)》和關于《破產法(試行)》的司法解釋,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要求。
從自身參與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實踐出發,對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審理提出兩點立法思考。
1、我國新《破產法》應增加對破產程序中案情復雜的債務糾紛,應當公開開庭審理的規定。根據現行的破產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以破產企業為原告的糾紛,只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給付內容,在破產程序中都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盡管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趨于簡單化,但案情并不因此而簡單化,證據的質證、辯證和認證過程也不會簡單化。為此,筆者認為對當事人爭議較大、合議庭感到疑難的債務糾紛,實行公開開庭審理,客觀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確保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同時,公開開庭審理也是社會文明、民主程度提高的理性要求,有利于提高破產案件審判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強破產案件裁判的公信力。
2、應當給予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回避權。我國現行的《破產法(試行)》及其司法解釋,沒有設定回避制度。因為,就企業破產案的受理和裁定宣告破產而言,與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審判人員本人并無利害關系,而且在債權登記、審查和破產財產清理、以及分配方案的制訂和實施過程中,大部分工作屬于清算組的職責范圍,合議庭只行使指導、監督的職能。從這一角度看,立法上似乎無需引入回避制度。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屬破產財產清理環節中的特殊情形。當破產企業債務人與清算組就債權債務關系的爭議形成對抗時,審理破產案的審判組織就要介入紛爭,充當裁判。而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與破產企業之間的爭議內容,正是雙方的利益關系。這就存在裁判者能否站在中立的立場去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紛爭作出客觀的、公正的裁判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