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具有哪些特點?

導讀:
按照上述規定,審理企業破產案中的債務糾紛,人民法院只需書面審理,爾后作出裁定即可。⑵、由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同一審判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無論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其裁判文書是用裁定書的形式,而民事訴訟的裁判文書,裁定書只用于解決訴訟程序中的問題,對實體權益的處理是用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形式。審理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裁定書,具有一審終審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如不服裁定,只能提出申訴,而不允許上訴。那么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具有哪些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上述規定,審理企業破產案中的債務糾紛,人民法院只需書面審理,爾后作出裁定即可。⑵、由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同一審判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無論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其裁判文書是用裁定書的形式,而民事訴訟的裁判文書,裁定書只用于解決訴訟程序中的問題,對實體權益的處理是用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形式。審理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裁定書,具有一審終審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如不服裁定,只能提出申訴,而不允許上訴。關于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具有哪些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在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債務糾紛問題較為突出,常常成為困擾企業破產案審理的一個重要因素,影響破產財產總額的確定,影響分配方案的制訂和實施。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審理具有哪些特點?
1、審理的方式不同。根據《意見》第46條和《規定》第73條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釋,對破產企業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異議,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按照上述規定,審理企業破產案中的債務糾紛,人民法院只需書面審理,爾后作出裁定即可。這是破產程序中職權主義的立法模式的體現。這種立法模式,強化了法官在破產程序中的職權,削弱了破產程序中涉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審理破產案的合議庭,對破產案中涉案當事人提出的各種異議,對破產程序運作中出現的各種民事糾紛,均可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裁決了事。這對加快破產案的審理,提高辦案效率的正面效應是不可否認的。但是,當破產企業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及其所提供的證據,與清算組提出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爭議較大,矛盾較多,合議庭難以辯明雙方證據真偽,且對帳目難以作出結算時,如果不分青紅皂白,貿然裁決,其負面效應也是不可低估的。
2、非完全獨立之訴。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是企業破產案的案中之案,在很大程度上受破產案的影響和制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⑴、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債權債務關系發生在債權方宣告破產之前,訴訟發生在債權方宣告破產,清算組向債務人發出清償債務通知,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后。破產財產管理人要求償債之訴,伴隨著企業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清理活動而開展。⑵、由審理企業破產案的同一審判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⑶、以破產財產承擔訴訟風險。如債務人敗訴,債務人應支付的財產均由清算組收歸為破產財產;如債務人勝訴,破產企業應支付的財產額即為債務人(已轉化為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額。將按法定清償順序受償。
3、訴的合并的條件不同。訴的合并有訴的主體合并和訴的標的合并。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53條,對訴的合并作了三點限制。一是要求訴的主體的合并,必須符合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這一條件。也就是說,參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與引起訴訟的標的有關聯。二是訴的標的合并,必須符合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客觀條件。三是必須符合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經當事人同意的主觀條件。此外,《民訴法》第126條,又作出了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規定。
4、裁判文書的形式和效力不同。審理破產程序中的債務糾紛,無論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其裁判文書是用裁定書的形式,而民事訴訟的裁判文書,裁定
書只用于解決訴訟程序中的問題,對實體權益的處理是用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形式。審理破產程序中債務糾紛的裁定書,具有一審終審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如不服裁定,只能提出申訴,而不允許上訴。這與民事訴訟程序中對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權益作出處理的判決書,其效力具有明顯的區別。
對雙方尚未履行合同的決定權方面。在破產程序運作中,清算組對企業破產宣告前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權決定中止、解除或繼續履行,而這種民事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則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選擇,完全處于被支配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