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處理債務糾紛訴訟程序

導讀:
不真正連帶債務通常是指數個債務人自各個立場對同一債權人負填補同一損害之義務 。此時,乙和丙分別對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而不真正連帶債務廣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領域,勿庸法律明文規定,更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只要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特征即可成立。連帶債務人的債務份額,應依法律規定確定;法律無規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的,則均分份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內部之間因無連帶關系,不存在份額的分擔,因此不發生相互求償。那么試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處理債務糾紛訴訟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真正連帶債務通常是指數個債務人自各個立場對同一債權人負填補同一損害之義務 。此時,乙和丙分別對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而不真正連帶債務廣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領域,勿庸法律明文規定,更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只要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特征即可成立。連帶債務人的債務份額,應依法律規定確定;法律無規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的,則均分份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內部之間因無連帶關系,不存在份額的分擔,因此不發生相互求償。關于試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處理債務糾紛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的由來:貨主委托承運人運輸一批貨物,同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的“一切險”,由于運輸過程中,發生了事故,出現貨損。貨主分別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和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同時起訴了承運人和保險人。海事法院立案后,關于該兩案在程序上如何處理,有如下意見:
1、兩案合并審理。
2、先審理一案,將另一案中止。
3、兩案獨立審理,分別作出判決。
筆者認為:本案的正確處理涉及對一項重要法律現象的理解—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通常是指數個債務人自各個立場對同一債權人負填補同一損害之義務。即每個債務人分別與債權人形成獨立的法律關系,并為填補債權人的同一利益內容而承擔各自的給付義務。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主要有以下類型:
1、基于不同的合同所產生的,如本案的保險合同和運輸合同中,保險人基于保險合同對原告所負的支付賠款的債務與承運人基于運輸合同對原告所負的賠付貨損的債務就屬于不真正連帶債務。
2、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如甲將物品交給乙保管,但物品被丙偷走。乙的違約責任和丙的侵權責任也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3、基于合同上的債務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如甲基于合同,乙基于法律的規定撫養某人的義務,屬于不真正連帶債務。
4、數人分別因各自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如乙非法占有甲的物品,丙又非法將其損壞。此時,乙和丙分別對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有著本質的不同:
首先,連帶債務實行法定主義,各國均規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才產生連帶債務。而不真正連帶債務廣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領域,勿庸法律明文規定,更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只要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特征即可成立。
其次,連帶債務通常基于共同的產生原因,債務人主觀上具有連帶關系,如基于同一合同約定,或基于共同侵權行為,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往往是不同的,債務人主觀上不具有連帶關系。各債務的產生相互并無關聯,其發生純屬偶然,如基于不同的合同或分別基于合同和侵權關系,
第三,連帶債務給付的內容不僅是同一的,而且數額上也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權人所負的侵權責任。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填補債權人利益的內容盡管相同,但數額往往不同,如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中,貨主向承運人和保險人主張的賠償額要分別受到的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以及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等條件的影響而往往不同。
第四,連帶債務在連帶債務人內部仍是按份債務,那么,連帶債務人之一履行了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部分,可以向其他債務人求償。連帶債務人的債務份額,應依法律規定確定;法律無規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的,則均分份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內部之間因無連帶關系,不存在份額的分擔,因此不發生相互求償。但如果存在終局責任人,非終局責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終局責任人追償。如保險人和承運人如果都應對貨主負賠償責任,由于承運人是終局責任人,那么保險人作出賠償后,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保險賠償代位權向承運人追償。
第五、每個連帶債務人抗辯權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可以行使債務人依據合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抗債權人。但不真正連帶債務彼此獨立,各個債務人各自的抗辯權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盡管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有著本質的不同,但這兩者在各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上又頗為相似,表現在:
1、債務人為多數;
2、各債務人填補債權人的利益內容一致;
3、各債務人負全部的給付義務。
4、一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及于其它債務人。
這些共同點,使得債權人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同時或先后為全部或部分之請求。
深入地分析不真正連帶債務特點和本質,既要看到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基于獨立的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也要看到債務履行的實際連帶關系,這也正是不真正連帶債務名稱的由來。
上面我們從實體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進行了分析,現在我們回到本文開頭所述的案例中。
首先,本案能否合并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雖然訴訟標的的定義并不明確,但將涉及兩個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的案件合并審理是不符合民訴法的規定,而且保險合同糾紛的審理和運輸合同糾紛的審理中應查明的法律事實也是不同的,不利于合并審理。其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糾紛,如分別是涉及買賣合同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由于后者是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更不可能合并審理。
其次,本案能否先中止一案的審理。主張這一觀點的引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關于中止訴訟的規定,即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這一中止訴訟的情形主要適用于追償之訴,如貨主以貨損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又向實際承運人提起追償之訴,該追償之訴的案件通常都會中止,因為承運人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支持的條件之一是其在另案中對貨主承擔貨損責任,因此另案的審理結果是追償之訴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但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案件中,債權人喪失對其中一個債務人的請求權的條件是其利益是已經得到全部填補。如果將其中一案中止,債權人在另案中勝訴與否的結果卻不一定能成為該案審理的依據。因為如果債權人在另案中敗訴,當然該案可以恢復審理,依據該案的事實作出裁決;但如果債權人在另案中勝訴,該案卻仍不能恢復審理,因為勝訴并不意味債權人的利益已得到填補,勝訴裁決有可能無法執行或無法全部執行。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的情況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中止情形。第三,能否分別受理,各自獨立作出判決。筆者認為,這是可以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同時或先后為全部或部分之請求,債權人對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債權人分別進行求償應是允許的。債權人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有權選擇同時起訴,或只起訴其中一個債務人,或分別起訴不同的債務人。這也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特征在訴訟程序上的體現。但反對的意見認為債權人有可能得到兩個勝訴的判決,因而雙重受償。但兩份勝訴的判決并不意味著原告合法領受雙重的償付。原告在申請執行上述判決時,仍應以滿足其利益為限,如果其獲得的賠償超過其損失的利益,原告有義務歸還。如果原告執行了終局責任人的財產,并且原告的利益得到滿足,其他債務人的債務當然消滅,如原告仍然申請執行另一判決,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原告執行的是非終局責任人的財產,并且原告的利益得到滿足,非終局責任人將依據法律的規定將代位行使對終局責任人財產的執行。如果原告的確通過兩個勝訴的判決而實際的雙重受償,那么對于原告的不當得利部分,受損方(往往是非終局責任方)是可以依法追償的。[page]
對這一方案持反對意見的人會認為,如果原告雙重受償,可能要增加一個訴訟才能最終解決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因而事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但人們將實踐中的糾紛訴諸于法院,是希望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以法定的方式固定下來,一個懸而未決的訴訟可能更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此外,原告即使拿到兩個勝訴的判決并不一定會刻意地獲得雙重的賠償,而非終局責任人也會關注原告的利益是否已經得到填補而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真正發生雙重受償的概率是很小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按照這種方案解決的案例,如汕頭華海貿易公司(以下稱汕頭公司)先行起訴承運人未結案又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案。汕頭公司作為提單持有人因貨物全損,于1996年6月10日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承運人,該案經廣東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于1999年6月13日審結。汕頭公司在保險合同的訴訟期間即將屆滿時,于1997年12月1日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寧波海事法院受理了該案,并于1998年2月20作出了民事調解書,根據這份調解書,保險公司向汕頭公司做出賠付后,汕頭公司將其對承運人的索賠案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保險公司。雖然該案沒有判決結案,但法院受理并調解結案的處理表明汕頭公司在這兩個法律關系中的訴權是獨立的,可以依法同時行使。
事實上,不經過訴訟程序,債權人也可以以全額的債務分別向債務人主張,各個債務人有可能同時向債權人履行,債權人此時雙重受償也很正常,并不違法,他只須將多余的部分及時返還債務人即可,否則債務人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因此,即使原告獲得了兩份勝訴的判決,也是法院對其兩個獨立請求權的確認,并沒有使原告通過訴訟而額外獲得了利益。在某些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案件中,由于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訴訟基于法律事實基本是一致的,有些案件也可以合并審理,但即使合并審理,也應對不同的債務人分別作出裁決。嚴格地說,不真正連帶債務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制度,因此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瑞典、日本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的民法典都沒有對此做出規定。此概念自德國學者阿銥舍雷首先提出后,各國學者包括我國學者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大多數學者承認這一現象的存在。各國民法典不約而同地對這一現象沒有做出規定絕不是一時疏忽,而是因為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論在實體法方面還是在程序法方面中已經可以解決這一現象所出現的糾紛。我們只有認清這個現象的本質,才能準確地在程序上處理這類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