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債務糾紛訴訟程序

導讀:
貨主分別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和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同時起訴了承運人和保險人。不真正連帶債務通常是指數個債務人自各個立場對同一債權人負填補同一損害之義務 。此時,乙和丙分別對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內部之間因無連帶關系,不存在份額的分擔,因此不發生相互求償。但不真正連帶債務彼此獨立,各個債務人各自的抗辯權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那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債務糾紛訴訟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主分別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和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同時起訴了承運人和保險人。不真正連帶債務通常是指數個債務人自各個立場對同一債權人負填補同一損害之義務 。此時,乙和丙分別對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內部之間因無連帶關系,不存在份額的分擔,因此不發生相互求償。但不真正連帶債務彼此獨立,各個債務人各自的抗辯權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債務糾紛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程序
問題的由來:貨主委托承運人運輸一批貨物,同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的“一切險”,由于運輸過程中,發生了事故,出現貨損。貨主分別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和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同時起訴了承運人和保險人。海事法院立案后,關于該兩案在程序上如何處理,有如下意見:
1、兩案合并審理。
2、先審理一案,將另一案中止。
3、兩案獨立審理,分別作出判決。
筆者認為:本案的正確處理涉及對一項重要法律現象的理解—不真正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通常是指數個債務人自各個立場對同一債權人負填補同一損害之義務。即每個債務人分別與債權人形成獨立的法律關系,并為填補債權人的同一利益內容而承擔各自的給付義務。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主要有以下類型:
1、基于不同的合同所產生的,如本案的保險合同和運輸合同中,保險人基于保險合同對原告所負的支付賠款的債務與承運人基于運輸合同對原告所負的賠付貨損的債務就屬于不真正連帶債務。
2、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如甲將物品交給乙保管,但物品被丙偷走。乙的違約責任和丙的侵權責任也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3、基于合同上的債務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如甲基于合同,乙基于法律的規定撫養某人的義務,屬于不真正連帶債務。
4、數人分別因各自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如乙非法占有甲的物品,丙又非法將其損壞。此時,乙和丙分別對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有著本質的不同:
首先,連帶債務實行法定主義,各國均規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才產生連帶債務。而不真正連帶債務廣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領域,勿庸法律明文規定,更不存在債務人之間的約定,只要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特征即可成立。
其次,連帶債務通常基于共同的產生原因,債務人主觀上具有連帶關系,如基于同一合同約定,或基于共同侵權行為,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往往是不同的,債務人主觀上不具有連帶關系。各債務的產生相互并無關聯,其發生純屬偶然,如基于不同的合同或分別基于合同和侵權關系,
第三,連帶債務給付的內容不僅是同一的,而且數額上也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權人所負的侵權責任。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填補債權人利益的內容盡管相同,但數額往往不同,如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中,貨主向承運人和保險人主張的賠償額要分別受到的承運人的責任限制以及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等條件的影響而往往不同。
第四,連帶債務在連帶債務人內部仍是按份債務,那么,連帶債務人之一履行了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部分,可以向其他債務人求償。連帶債務人的債務份額,應依法律規定確定;法律無規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的,則均分份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內部之間因無連帶關系,不存在份額的分擔,因此不發生相互求償。但如果存在終局責任人,非終局責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終局責任人追償。如保險人和承運人如果都應對貨主負賠償責任,由于承運人是終局責任人,那么保險人作出賠償后,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保險賠償代位權向承運人追償。
第五、每個連帶債務人抗辯權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可以行使債務人依據合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抗債權人。但不真正連帶債務彼此獨立,各個債務人各自的抗辯權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債務人。盡管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有著本質的不同,但這兩者在各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上又頗為相似,表現在:
1、債務人為多數;
2、各債務人填補債權人的利益內容一致;
3、各債務人負全部的給付義務。
4、一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及于其它債務人。
這些共同點,使得債權人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同時或先后為全部或部分之請求。
深入地分析不真正連帶債務特點和本質,既要看到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基于獨立的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也要看到債務履行的實際連帶關系,這也正是不真正連帶債務名稱的由來。
上面我們從實體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進行了分析,現在我們回到本文開頭所述的案例中。
首先,本案能否合并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雖然訴訟標的的定義并不明確,但將涉及兩個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的案件合并審理是不符合民訴法的規定,而且保險合同糾紛的審理和運輸合同糾紛的審理中應查明的法律事實也是不同的,不利于合并審理。其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糾紛,如分別是涉及買賣合同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由于后者是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更不可能合并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