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途徑債務糾紛訴訟程序

導讀: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途徑不真正連帶債務屬于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的一種。在訴訟程序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請求權的行使可分為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及各個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權的行使。那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途徑債務糾紛訴訟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途徑不真正連帶債務屬于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的一種。在訴訟程序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請求權的行使可分為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及各個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權的行使。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途徑債務糾紛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途徑
不真正連帶債務屬于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的一種。請求權競合是指以同一給付目的的之數個請求權并存,當事人進行選擇行使,其中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而消滅時,其它請求權亦因目的達到而消滅。反之,若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之外的原因(如債務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時),則可行使其他的請求權。狹義的請求權競合,是指同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數個請求權的競合,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的請求權競合,是債權人與數個債務人之間分別獨立的、數個請求權的競合,屬于廣義上的請求權競合。
在訴訟程序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請求權的行使可分為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及各個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權的行使。下面試舉一例分別加以分析:
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駕駛的出租車去異地辦事途中,該車與張某的面包車發生碰撞,王某撞傷,化去醫療費若干,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是,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與張某賠償各項損失20000元。
(一)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
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訴訟請求包含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存在王某與李某的運輸服務合同關系,王某可以基于該合同關系向李某提起違約之訴,另一種是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侵權賠償關系,王某可向張某提起侵權之訴,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可否放在一案中合并審理,有人提出,債權人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有權選擇同時起訴,或只起訴其中一個債務人,或分別起訴不同的債務人,債權人對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在允許分別進行求償的同時,為方便訴訟,也應允許債權人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向各債務人同時提起訴訟,結合上述案件,王某的起訴可以受理,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商榷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該條第2款規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個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從上述二款規定看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同一的,則為必要的共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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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同一種類,如均為違約或侵權行為時,則按非必要共同之訴處理;對于訴訟標的不是同一種類時,則應分別受理,各自獨立作出判決,所以對涉及兩個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的案件合并審理,不符合《民訴法》的規定,但是,分別起訴作出的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勢必在操作上帶來不便,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也增加了法院審理和執行工作的難度,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有終局責任人的案件,可以將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放在一案中合并審理,所謂終局責任人,就是指對于數個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發生應最終負責的人,換言之,盡管各債務人的債務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獨立產生,但有時卻是由于最終可能歸責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債務的發生,這種可最終歸責的債務人就是終局責任人,結合上述案件,張某是終局責任人,法院可以將基于合同和基于侵權原因發生的兩種法律關系合并審理,王某起訴張某和李某并無不當。對于沒有終局責任人的案件,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擇一法律關系起訴,否則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對其中一人的起訴。
那么,上述案件中,王某可否在向李某提起合同之訴的同時,另行向張某提起侵權之訴呢?從理論上講,債權人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選擇同時起訴債務人或分別起訴,但筆者認為債權人選擇同時起訴各債務人,有可能得到兩個勝訴的判決,獲得雙重賠償。民事賠償適用救濟原則,如一種損害獲得兩次以上賠償,則構成不當得利,有人提出如兩次判決都能完全執行,則其中一次賠償所得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當事人,這在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將哪一次獲得的賠償作為不當得利,這必然會在多個債務人之間產生糾紛,而且侵權之訴有可能會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之訴不包括該項損失,在執行中如何平衡各個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是令人困惑的難題,筆者認為,為平衡各方利益,應限制債權人不得同時向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提起訴訟。
債權人因不同的法律關系先后分別起訴不同的債務人,在實際操作中能否先審一案,中止另一案?筆者認為,在不真正連帶債務糾紛案件中,債權人喪失對其中一個債務人請求權的條件是其利益得到全部填補,如果將其中一案中止,債權人在另案中勝訴與否的結果不一定能成為該案審理的依據,如果債權人在另案中敗訴,該案可以恢復審理,如勝訴,該案不能恢復審理,勝訴裁判有可能無法執行,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的情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中止情形,在實踐中不能先審理一案,將另一案中止,而應分別審理作出處理。
一般而言,債權人在行使一個請求權時,請求權可得以滿足,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其中一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使債權人喪失勝訴權,或雖勝訴,但因債務人的履行能力有限而使債權的債權不能全部滿足,債權人可否向債務人另行起訴?答案是肯定的。法律強調利益基礎上的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既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全面保護,而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存在法律上的義務,債權人既于另外的法律關系起訴其他債務人是完全可以的,從人大法公委審議的民法草案中也不難看出上述觀點是合理的,民法典草案債權責任法編第65條規定“旅館、銀行的客戶以及列車的乘客,在旅館、銀行、列車內受到他人侵害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在無法確認侵權人或者經營者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旅館、銀行、列車的所有人或經營者盡到保護義務的,不承擔責任,未盡到保護義務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規定中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與旅館、銀行、列車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競合,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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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之間求償權的行使
嚴格來講,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多債務人相互間沒有主觀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債務的承擔并無分擔關系,從而不必然發生內部求償問題。如果發生,也是基于偶然存在于債務人間的某些法律關系,且這種法律關系引起的債務人求償權一般是建立在終局責任的基礎之上,比如上述案件中,造成王某損失的責任最終可歸于張某的行為,故李某在依服務合同賠償王某的損失后,可向張某進行追償。這種終局責任的規定有的由法律直接作出規定,例如,根據《保險法》第44條的規定,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產品生產者清償債務后,銷售者有責任的,生產者可以向銷售者追償。但是法律對終局責任的求償權有例外的規定,如《保險法》第67條規定,在人身保險中,“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