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還錢,可以執行他的抵押物嗎?

導讀:
由于抵押權是主債權的從屬權利,因行使抵押權而處分抵押物必先確認主債權的存在以及主債權的金額。債務人也可因及時、充分地履行債務而在協議確認中得到回報。清償期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如果債權雖經確認,但清償期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權阻止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就抵押物的處分而言,由于處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權為內容,以對抵押物進行折價、變現和清償為表現形式,故須以抵押權和抵押物同時存在為條件。那么債務人不還錢,可以執行他的抵押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抵押權是主債權的從屬權利,因行使抵押權而處分抵押物必先確認主債權的存在以及主債權的金額。債務人也可因及時、充分地履行債務而在協議確認中得到回報。清償期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如果債權雖經確認,但清償期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權阻止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就抵押物的處分而言,由于處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權為內容,以對抵押物進行折價、變現和清償為表現形式,故須以抵押權和抵押物同時存在為條件。關于債務人不還錢,可以執行他的抵押物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踐中,以抵押物抵債的做法很普遍,也并非都是無效的,具體看約定以抵押物抵債的時間和行使的方式。說白了,就是債務人或擔保人同意以物抵債,大家友好談妥,那么事情就那樣了,尤其是對借款金額不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如果債務人不還錢,可以執行他的抵押物嗎?
債權人能申請強制執行抵押物嗎?
根據《物權法》立法者的愿意,事先沒有進行民事公證或公證時沒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且,在當事人就協議拍賣事宜達到一致的情形下,也可以不經過法院公權力介入,而由當事人自行解決拍賣事宜。否則,第195條的規定就沒有任何新義,因為在《物權法》出臺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就已經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并不是在新瓶裝舊酒,而是在真正地回歸民事主體自主救濟的法律原義,凸現私法的本性。
即使出借人沒有能力還款,債權人是不能直接占有抵押物,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借貸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出借人就要權利占有抵押物,其實這種想法是十分錯誤的。
我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在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雙方是不能約定:如果借貸人無力償還債務,抵押物就歸出借人所有。
如果在抵押合同中有類似的約定,也因為這是主要的條款,最終就會導致合同無效。所以說即使借貸人無力償還債務,出借人也不能以此為由直接占有抵押物。
抵押物如何處理
(1)主債權的確認。由于抵押權是主債權的從屬權利,因行使抵押權而處分抵押物必先確認主債權的存在以及主債權的金額。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主債權進行確認,在協議不成時,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尋求對主債權的確認。同一事件,確認債權的方式不同,確認的結果會有差異。以協議方式確認債權的,其確認行為是討價還價的妥協行為,也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之處分行為,它意味債權人為盡快實現自己的債權而不得不放棄部分權利主張,如對違約金、利息、罰息費用的主張。債務人也可因及時、充分地履行債務而在協議確認中得到回報。但在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債權的確認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盡管調解程序仍然適用,但當事人的妥協行為和處分行為既受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約,也受雙方相對抗的情緒和相對抗的利益限制,同時,雙方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肯定會支付更多的費用。因此,雖然主債權是一個客觀的存在,但客觀事實不同于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法律事實,主債權的數額會因其確認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異。當事人得權衡利弊,盡可能選擇既適合自己、又能說服對方接受的確認債權的方式。
(2)清償期屆至。清償期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如果債權雖經確認,但清償期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權阻止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
(3)抵押權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權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樣是行使抵押權和處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權的存在意味著抵押權已經合法成立,沒有被滌除或拋棄,抵押物也未滅失,或滅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學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價值,有利用價值而有交換價值,有交換價值而有擔保價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權存在的物質基礎。沒有抵押物,就無法設立抵押權。但在抵押權成立后,抵押物可能發生滅失,如已經抵押的房產因房屋倒塌而滅失,此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得到體現,對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獲得損失賠償金或保險賠償金,抵押權人仍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沒有抵押物,抵押權不能成立,但抵押權成立后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處分而言,由于處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權為內容,以對抵押物進行折價、變現和清償為表現形式,故須以抵押權和抵押物同時存在為條件。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抵押過程中,如果債務人沒有辦法履行相應的義務,則債權人就可以履行處置權,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或者其他的用處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希望以上介紹可以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