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為何不能轉讓借款合同

導讀:
債權轉讓為何不能轉讓借款合同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債務重組型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有負債型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那么債權轉讓為何不能轉讓借款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為何不能轉讓借款合同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債務重組型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有負債型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關于債權轉讓為何不能轉讓借款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為何不能轉讓借款合同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有效要件,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因其合同的特殊性,需要由國家機關掌握和控制,不得隨意轉讓,即使在轉讓時也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也是無效的。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類型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于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