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債權能不能轉讓債權律師顧問

導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就需要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要求的時間完成施工,那么,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債權能不能轉讓?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債權能不能轉讓大律網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債權人有權轉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一定的條件,所以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債權符合轉讓條件的,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的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質押債權轉讓的方式有幾種大律網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大律網(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通過上面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債權能不能轉讓的介紹,我相信大家對該問題也是有了一定了解,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或者是還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內容,可以隨時歡迎來電聯系我們,專業律師免費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