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中不能轉讓的有哪些

導讀:
債權轉讓在現實生活中非常的常見,所謂債權轉讓,主要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一種行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債權都可以轉讓,為了避免您不必要的損失,大律網專業律師為您整理了合同債權中不能轉讓的有哪些的相關知識,為您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合同債權中不能轉讓的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后,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要注意保證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如果屬于無效情形,法院會撤銷。另外,轉讓債權要通知給債務人,這是轉讓方的通知義務。只要通知到,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
合同轉讓哪些效力
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后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合同權利轉讓后,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于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后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