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債權人能要求財產代管人還債嗎?

導讀:
法院在宣告失蹤的判決中,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蹤人的訴訟里面是直接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現,而不是以失蹤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現。也就是說失蹤人之前有債務,在債務到期時,代管人必須用失蹤人的財產來還債。相反,若有人欠失蹤人的錢,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蹤人的名義要求他還款。若失蹤人有另外一些費用需要交納,比如稅,代管人還必須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替失蹤人支付。那么生活中債權人能要求財產代管人還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宣告失蹤的判決中,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蹤人的訴訟里面是直接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現,而不是以失蹤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現。也就是說失蹤人之前有債務,在債務到期時,代管人必須用失蹤人的財產來還債。相反,若有人欠失蹤人的錢,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蹤人的名義要求他還款。若失蹤人有另外一些費用需要交納,比如稅,代管人還必須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替失蹤人支付。關于生活中債權人能要求財產代管人還債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在宣告失蹤的判決中,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對財產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蹤人的財產來確定的。
財產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蹤人的訴訟里面是直接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現,而不是以失蹤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現。
這里的代管就是暫時的看管,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也就是說失蹤人之前有債務,在債務到期時,代管人必須用失蹤人的財產來還債。相反,若有人欠失蹤人的錢,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蹤人的名義要求他還款。若失蹤人有另外一些費用需要交納,比如稅,代管人還必須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替失蹤人支付。
以上就是關于生活中債權人能否要求財產代管人還債的一些問題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