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動產抵押中的操作風險

導讀:
為確保債權人利益,在動產抵押時要確保合規合法操作,并要努力避免以下幾項風險:1、要避免重復抵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只是起到了證明或者公證的作用,沒有像不動產一樣真正起到防止重復抵押的效果,對抵押人也沒有做出強制性的抵押物不得轉讓或轉移的規定。因此第三人與抵押人進行所有權轉移交易時,并無查閱動產抵押登記的義務。同時,抵押期間,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用益權。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時,在同一標的物就存在抵押權與租賃權的競合。那么如何防范動產抵押中的操作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確保債權人利益,在動產抵押時要確保合規合法操作,并要努力避免以下幾項風險:1、要避免重復抵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只是起到了證明或者公證的作用,沒有像不動產一樣真正起到防止重復抵押的效果,對抵押人也沒有做出強制性的抵押物不得轉讓或轉移的規定。因此第三人與抵押人進行所有權轉移交易時,并無查閱動產抵押登記的義務。同時,抵押期間,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用益權。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時,在同一標的物就存在抵押權與租賃權的競合。關于如何防范動產抵押中的操作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銀行動產抵押貸款存在風險,在具體操作中,要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防范風險,它在金融業實踐中的有效運用,有助于拓展擔保貸款業,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動產抵押時的風險
動產抵押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動產抵押的范圍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對資金融通產生了巨大的需求,企業的資產除有限的廠房和土地外,絕大部分為機器設備等動產,單一的不動產擔保融資已無法滿足這種需求,企業要求以其機器設備擔保融資的呼聲日漸高漲。特別是農村地區,動產抵押成了銀行和企業雙方均能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
為確保債權人利益,在動產抵押時要確保合規合法操作,并要努力避免以下幾項風險:
1、要避免重復抵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只是起到了證明或者公證的作用,沒有像不動產一樣真正起到防止重復抵押的效果,對抵押人也沒有做出強制性的抵押物不得轉讓或轉移的規定。因此,在辦理動產抵押前,信貸人員應詳細審核每一個細節,如發票原件核對等,并到工商部門進行查詢。
2、要避免歸屬不確定的動產抵押
《擔保法》第37條規定,所有權不明的財產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不得抵押。在辦理動產抵押時,抵押物的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爭議可以說是抵押效力的關鍵所在。但事實上僅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公示或明示,也僅有抵押人、抵押權人及登記部門知道有抵押事實的存在。在辦理抵押前,信貸人員對企業的經營行為必須要有詳盡的了解,特別是企業主的信譽度、對外負債情況、主要負債的形式等必須進行詳細調查。
3、動產變賣、租賃的風險。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并未喪失,仍有讓與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并非是無權處分行為。因此第三人與抵押人進行所有權轉移交易時,并無查閱動產抵押登記的義務。第三人沒有查閱動產抵押登記,并不構成其過錯。
同時,抵押期間,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用益權。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時,在同一標的物就存在抵押權與租賃權的競合。抵押權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兩者為相容之權,可以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動產抵押設定的事實并不影響成立在后的租賃合同效力。
動產處理時的風險
一旦債務期屆滿,借款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就會涉及動產的處理問題。我們暫且撇開其他因素不管,就債權人已取得動產的處置權為例,催天下小編認為還存在兩方面的風險:
一是現在新興技術日新月異,每種物品的代替品層出不窮。
機器設備更新換代和行業的總體趨勢,引起設備的價格波動較大。
二是如果機器設備與廠房為整體處理還比較容易,如果只是機器設備,在市場上變現就比較難,購買人在支付設備費用之余,還需要支付拆裝費及運費,購買人會認為得不償失。這些因素對銀行都是不利的。
為規避抵押動產時的風險,提出如下幾個措施。
1、綜合分析,做實貸前調查
對銀行而言,貸前調查是必不可少的,是發放貸款的第一道關口。在對企業的基本情況、高級管理層、負債情況、盈利能力、企業所屬行業發展前景等進行調查之外,還要對抵押動產的情況做實調查。
首先是動產的產權、市場可變現率情況,通過各種渠道了解企業設備的產權情況和設備變現的可能性;
其次是抵押物的數量和質量,銀行應派人上門核實、核對,查看申請辦理抵押物的數量是否與實物相一致,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新舊程度;
2、縮短抵押期限,合理確定抵押率
動產折舊較快,生產過程中的磨損也比較大,而且新設備的不斷涌現導致企業設備的可變現率往往比較低,應盡量縮短設備抵押的期限。
根據設備的新舊程度和設備的規模等方面,適當降低抵押率,將風險降到最小。與此同時,盡量將廠房、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納入到抵押的范圍內,可以提高處置的機率。
3、掌握抵押動產,做足貸后檢查
貸后檢查是貸款發放后的后續跟蹤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經營狀況是不可或缺的檢查內容。針對抵押動產也應該有必要進行貸款發放后的跟蹤管理。
首先是防止抵押動產的被轉移。客戶經理應定期上門進行檢查或跟蹤,及時了解抵押動產的最新情況。
其次是掌握抵押動產租賃情況。抵押人對已抵押的動產仍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抵押人將動產租賃于第三人也是法律所允許的。作為銀行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防范。
第一是向租賃人采用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該動產已抵押的事實,雖然說這本來應該是出租人即抵押人的義務,但如果抵押人刻意隱瞞,銀行會很被動;
第二防患于未然,與抵押人、租賃人協商,采取短期租賃的方式,減少抵押物處置時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