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債權是否應為合同之債呢

導讀:
但對債務人的地位,實踐中有人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筆者認為不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是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不能成為自身債權的被告。對此觀點,《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給予認可: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代位權債權是否應為合同之債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對債務人的地位,實踐中有人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筆者認為不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是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不能成為自身債權的被告。對此觀點,《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給予認可: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代位權債權是否應為合同之債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位權的外在效力,它突破了債權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當事人是否定的,債權人享有這種權利。然后通過閱讀以下文章,我們將對代位權問題有所了解,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代位權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系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自屬無疑。但對債務人的地位,實踐中有人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筆者認為不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是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不能成為自身債權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規定,債務人如參加訴訟,其地位是第三人,但對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則沒有規定。
催天下小編認為,債務人參加訴訟后,有權就債權合法性及訴訟實效等問題提出異議,而且可以向次債務人訴求其向本人履行全部債務,因此應該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代位權行使的范圍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按大陸民法理論解釋,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全體債權人的債權,而并非單指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
但我國學者對此有不同的看法,認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限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
對此觀點,《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給予認可: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從《合同法》第73條規定看,代位權之行使以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為標準。在審判實踐中,除了債務人履行遲延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方視為有行使代位權之必要:
①債務人的數個債權均到期而未獲清償;
②債務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
③債務人向該債權人或全體債權人明確表示無力清償部分或全部債權;
④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已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且通過訴訟保全到足以清償債務的資產;
⑤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人已處資不抵債的狀況。債權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原告須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