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債的客體是怎樣的

導讀:
合同之債的客體是怎樣的合同之債的客體也稱債的標的,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或不應為的特定行為,統稱為給付。交付標的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執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因此履行遲延的,尚需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標的物交付地點的推定依據是先區分標的物是否需要運輸
合同之債的客體是怎樣的
合同之債的客體也稱債的標的,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或不應為的特定行為,統稱為給付。
給付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交付財物。此為最常見的給付方式。在買賣、互易、租賃、保管等合同之債以及返還侵占物、返還不當得利等債的關系中,均以財物的交付為給付的具體形態。
(2)支付金錢。金錢在法律上被視為特殊的物,在債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時的責任構成上具有自身特點,故應作為給付的獨立形態。在轉移財產、提供勞務等合同之債以及侵權和違約賠償等領域,支付金錢得到廣泛應用。
(3)移轉權利。此處所謂移轉權利,是指不伴隨物的交付而單獨將某項權利移轉于他人,如債權、知識產權、名稱權、股權的移轉。
(4)提供勞務或服務。提供勞務,有的表現為以自己的勞力供債權人消費(如雇用),有的表現為以自己的設備為債權人提供服務(如運送物品),有的是以自己的知識或技能為他人提供服務(如技術指導、疾病診治)。勞務的提供,多與債務人的人身不可分離,因而法律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和違背善良風俗的勞務提供作為債的標的。
(5)提交工作成果。即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力、技術、智能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債權人提交工作成果,如加工承攬、建筑安裝、技術開發等。
(6)不作為。不作為即不為一定的行為,包括單純的不作為和容忍。例如不為營業競爭、不泄露商業秘密等。
相關知識:合同中交貨地點怎么確定
出賣人是否逾期交付標的物,還涉及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確定問題。
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結合《民法典》以及審判實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執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因此履行遲延的,尚需承擔違約責任。
2、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應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3、根據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則應依《民法典》第603條的規定進行推定,即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也就是說此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即為交付;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因此,對標的物交付地點的推定依據是先區分標的物是否需要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