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反擔保的擔保期以及反擔保具備的條件

導讀:
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我國《擔保法》第四條對此作了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如果沒有約定反擔保的擔保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應分別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那么如何計算反擔保的擔保期以及反擔保具備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我國《擔保法》第四條對此作了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如果沒有約定反擔保的擔保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應分別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關于如何計算反擔保的擔保期以及反擔保具備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銀行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時,一般需要第三方作為擔保。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有風險,為了維護保證人的利益,保證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那么反擔保擔保期限如何計算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怎么計算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對此作了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但《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于反擔保的法律適用,沒有另外作出規定,都適用擔保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反擔保責任從什么時間或在什么情況下開始承擔責任,與擔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屬性等,未作具體規定。
1、反擔保保證期的起算時間
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時,就是計算反擔保人擔保期間的起始日。這就是說,一方面,如果擔保人沒有實際承擔責任,反擔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反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期間在擔保人承擔責任之前即結束,則反擔保失去了法律意義,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處理。
2、反擔保保證期的結束時間
如果反擔保協議約定了擔保期間,就從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所約定的期間。如果沒有約定反擔保的擔保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的則應分別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反擔保具備的條件
1、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2、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