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有什么責任

導讀: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無力清償債務時,根據《民法通則》和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保證義務時,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保證人是否首先承擔由債權人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那么擔保人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有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無力清償債務時,根據《民法通則》和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保證義務時,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保證人是否首先承擔由債權人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關于擔保人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有什么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為他人提供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無力清償債務時,根據《民法通則》和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應當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保證義務時,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責任應當區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應該說一般保證突出了保證人的順序利益,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不是立即承擔保證責任,他可以享有順序在后的抗辯權,這就要求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請示履行時無權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未經審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不到萬不得已,保證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補充性的。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對保證人的加重責任,保證人不享有順序利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保證人是否首先承擔由債權人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一經選擇,二者均有履行全部義務和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并且債權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債務人請求、訴訟、仲裁或強制執行的限制。
一旦向保證人提出清償債務,保證人必須清償,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辯。由此可以看出,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擔責任上也有所差異,因此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署保證協議時應明確約定是哪種保證方式,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保證人對自己所擔保的債務進行清償以后,他享有一個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因為保證人畢竟不是債務人,他對債務只起一個擔保作用。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他應按協議幫助債權人實現權利。
當債權人利益實現后,債務人和保證人的內部保證又產生一個新債,即應該債務人清償而由保證人清償的債務,保證人享有追償權,債務人有義務向保證人清償。這實際上由保證人承擔了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風險,債權人的利益則得以保全,這也是保證制度的意義所在。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