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如何正當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

導讀:
但是看似都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提出的抗辯意見,有的業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卻以業主敗訴收尾。若業主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方告的行為違反物業管理公約中的維修和養護義務,業主依據合同的約定行使抗辯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那么業主如何正當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看似都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提出的抗辯意見,有的業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卻以業主敗訴收尾。若業主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方告的行為違反物業管理公約中的維修和養護義務,業主依據合同的約定行使抗辯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關于業主如何正當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法院受理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數量較多,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的增強,在是否繳納物業費及如何繳納物業費的問題上,業主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提出的抗辯意見,有的業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卻以業主敗訴收尾。那么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業主如何正當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1、業主以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為由抗辯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大會還未成立時,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就物業的有關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的簽訂主體并非業主主要是因為小區在建設之初,面臨著入住率低等現實情況,無法成立業主大會,不能行使選聘、管理等權利,所以由建設單位代為行使。
3、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為由抗辯
4、以建設單位未交付房屋為由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條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或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故業主資格認定有兩種:一、業主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專有部分進行事實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是對該部分的合法占有。在無特別約定時,買受人對于專有部分的占有通過建設單位的交付行為得以實現。遵照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交易習慣,開發商交付房屋鑰匙或者買受人在交房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后才完成交付行為,此時無論是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均視為小區業主;二、如果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即已經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無論是否收到房屋鑰匙,均具有業主資格。
5、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維修義務為由抗辯
維修義務主要來源于合同約定,一般約定的維修范圍包括房屋本體公用設施,不包括室內部分的維修;在維修范圍約定不明情況下,依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2、3條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的劃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業主承擔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維修、養護義務時應負相應的違約責任。若業主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方告的行為違反物業管理公約中的維修和養護義務,業主依據合同的約定行使抗辯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業主需要避免只要小區物業出現問題就找物業服務企業的思維。對于維護義務的承擔主體,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小區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由建設單位負物業的保修義務;在保修期限屆滿后,專有部分由專有部分所有人承擔維修和養護義務,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對業主提供有償的維修服務;小區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和養護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時,可使用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6、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抗辯
疫情期間,大家一定要做好防護措施,識別下方二維碼可以實時監測疫情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