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擔保函是否有效期

導讀:
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有確定保證期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保證期的,一般是自主債務履行期滿后6個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那么政府擔保函是否有效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有確定保證期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保證期的,一般是自主債務履行期滿后6個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關于政府擔保函是否有效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政府擔保函是否有效期
有的。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有確定保證期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保證期的,一般是自主債務履行期滿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連帶責任擔保的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的不同,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