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是否有法律規定

導讀:
二、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有無特殊程序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那么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是否有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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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是否有法律規定
從法律、行政法規的角度來看,國有企業對外提供擔保與普通的非國有企業提供擔保的情況無太大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三十條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二、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有無特殊程序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三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第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