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否需經股東同意,相關規定有哪些

導讀:
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后,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公司法第72條規定,對內轉讓股權的,無需經得股東同意,對外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條的具體目的就是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此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間相互間的信任將會發生變化,這將與公司法第72條的目的相沖突。那么股權質押是否需經股東同意,相關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后,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公司法第72條規定,對內轉讓股權的,無需經得股東同意,對外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條的具體目的就是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此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間相互間的信任將會發生變化,這將與公司法第72條的目的相沖突。關于股權質押是否需經股東同意,相關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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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是否需經股東同意?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根據物權法實施配套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該辦法并沒有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登記需其他股東同意方可有效,否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質押無效。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后,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那么,按此規定,根據擔保法得出的肯定說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應當以物權法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條的規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
1、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2、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法第72條規定,對內轉讓股權的,無需經得股東同意,對外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條的具體目的就是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其中對股權轉讓人而言,就是對其股權轉讓的自由權予以保護;而對于其他股東而言,一方面事維護股權結構的穩定,另一方面則是確保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礎上。該目的從公司法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中亦可看出。
如前所述,股權質押本身并不會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公司的人合性構成任何的不利影響。但是,股權一旦質押,就可能發生債權人實現質押權時將股權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情形,即股權發生轉讓。此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間相互間的信任將會發生變化,這將與公司法第72條的目的相沖突。因此,法律應當對質押權實現時有關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正是出于對公司法第72條立法目的的貫徹和維護,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股權質押適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也就是說,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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