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

導讀:
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柒某與劉某是裝卸工,2010年7月張某駕大貨車裝運水泥至南昌,找到柒某與劉某卸貨,談好價格后,柒某與劉某爬上車廂,在前往工地過程中,大貨車側翻,致使柒某與劉某窒息而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申請人放棄對張某余款的執行,由于張某是主債務人,意味著放棄全案的執行。根據該條規定之法理,因張某是主債務人,汽運公司只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申請人放棄了對張某債務的執行,應當視為張某債務的放棄,則汽運公司在其放棄的范圍內部承擔連帶責任。那么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柒某與劉某是裝卸工,2010年7月張某駕大貨車裝運水泥至南昌,找到柒某與劉某卸貨,談好價格后,柒某與劉某爬上車廂,在前往工地過程中,大貨車側翻,致使柒某與劉某窒息而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申請人放棄對張某余款的執行,由于張某是主債務人,意味著放棄全案的執行。根據該條規定之法理,因張某是主債務人,汽運公司只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申請人放棄了對張某債務的執行,應當視為張某債務的放棄,則汽運公司在其放棄的范圍內部承擔連帶責任。關于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判決執行中是否可以單獨放棄主債務人債務
【案情】
柒某與劉某是裝卸工,2010年7月張某駕大貨車裝運水泥至南昌,找到柒某與劉某卸貨,談好價格后,柒某與劉某爬上車廂,在前往工地過程中,大貨車側翻,致使柒某與劉某窒息而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所駕大貨車系掛靠汽運公司名下。由于人貨混裝,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張某與汽運公司也不賠償,柒某與劉某家屬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死亡補助費等費用38萬元,某汽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張某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支付18萬無給申請人,申請人則對張某放棄余款的要求。另一被執行人汽運公司則以此和解協議為由要求法院終結執行。
【分歧】
在本案中,由于申請人選擇張某支付18萬元,同意放棄對其余款的執行。選擇權的行使,對某汽運公司是否導致其有執行豁免權,對于某汽運公司是否應繼續履行判決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申請人放棄對張某余款的執行,由于張某是主債務人,意味著放棄全案的執行。同時,由于申請人放棄對張某余款的執行,如果某汽運公司承擔了余款的責任后,其不能行使追償權,所以此案中汽運公司不應再支付余款,應該終結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某汽運公司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中其他位是平等的,申請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也可以不要其履行判決,申請人有選擇的權利,故本案中某汽運公司仍應要履行支付余款的義務,其不具有當然的執行豁免權。
【管析】
首先,從審判理論上分析,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民法上所說的“連帶”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幾個責任人共同對某一特定主體承擔義務;“不可分的”則強調了這些責任人對共負的債務必須不分份額地承擔清償義務。這種共同債務的不可分割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就應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其后才在內部關系中體現按份責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在本案中申請人與張某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支付18萬無給申請人,申請人則張某放棄余款的要求,這明顯就是人為的分割了該連帶責任,對于余款應當認定為申請人自動放棄了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