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的效力認定

導讀:
質押擔保的效力認定案情介紹原告某銀行上海市西*行訴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同時,**投公司出具證明,證明上述系爭質押合同已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并辦理了相關的公證手續。被告**公司系被告**創新公司控股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公司不得為股東擔保的規定,被告**創新公司提供的質押擔保應為無效。根據該項規定,被告**創新公司出質其在**投公司的股權妨礙了**投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那么質押擔保的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質押擔保的效力認定案情介紹原告某銀行上海市西*行訴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同時,**投公司出具證明,證明上述系爭質押合同已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并辦理了相關的公證手續。被告**公司系被告**創新公司控股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公司不得為股東擔保的規定,被告**創新公司提供的質押擔保應為無效。根據該項規定,被告**創新公司出質其在**投公司的股權妨礙了**投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關于質押擔保的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質押擔保的效力認定
案情介紹原告某銀行上海市西*行訴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平律師,被告**創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4年9月2日,原告與被告**公司簽訂編號為滬*銀2004年市西貸字02378的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4.425%。,按季結息;若被告**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主要資產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等強制執行措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原告有權宣布系爭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償還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日,原告與被告**創新公司簽訂編號為滬*銀2004年市西質字第02378號的借款質押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創新公司以其擁有的向**汽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公司)出資形成的占該公司注冊資本1.485%的股份為被告**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質押擔保質押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索償費用和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等;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后,被告**公司未立即償還全部應付款項時,原告有權處分質押財產。同時,**投公司出具證明,證明上述系爭質押合同已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并辦理了相關的公證手續。嗣后,原告按約向被告**公司發放了貸款。2017年1月17日,原告根據主合同的約定宣布系爭借款提前到期。然被告**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自2004年12月21日至2017年9月5日的期內利息人民幣1,910,125元以及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幣51,910,12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付);判令依法處置被告**創新公司的出質財產,并以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原告的上述債權及原告為實現上述債權所產生的費用。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短期借款申請書及滬*銀2004年市西貸字02378號借款合同:2、滬*銀2004年市西質字第02378號借款質押合同及質押財產清單;3、借款憑證;4、(2004)京證經字第08421號公證書及證明函和**投公司股東名冊;5、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公司發出的函;6、利息清單;7、2004年7月25日被告**創新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各一份;8、2004年5月31日**投公司股東會決議一份;9、擔保授權書;10、滬*銀2003年市西貸字115號借款合同;11、滬*銀2003年市西質字第115號借款質押合同及質押財產請單;12、(2003)京證經字第08206號公證書及證明函和**投公司股東名冊;13、被告**公司于2004年7月25日、7月26日分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14、原告于2004年9月1日向**投公司所發公函;15、被告**創新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向**投公司各股東所發函件。
被告**創新公司辯稱:對于系爭借款的事實無異議。被告**公司系被告**創新公司控股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公司不得為股東擔保的規定,被告**創新公司提供的質押擔保應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根據該項規定,被告**創新公司出質其在**投公司的股權妨礙了**投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案中原告明知存在上述情況,仍發放系爭貸款,原告自身亦存在過錯,故原告應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創新公司提供其公司章程一份,旨在證明被告**公司系被告**創新公司的股東。
被告**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以及被告**創新公司對于對方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
審理中,原告放棄要求兩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費用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鑒于原告已就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而被告**創新公司對于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公司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故本院對于原告訴稱的借款及擔保事實予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公司系被告**創新公司的股東,經被告**創新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被告**創新公司以其在**投公司的股權為被告**公司的系爭借款提供擔保。
該節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佐證。
代理意見李-平律師作為原告銀行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一、原告與借款人所簽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成違約,原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承擔還款義務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二、關于保證人提出的質押擔保無效,代理律師認為顯然是不能成立的。擔保人提出的依據是公司法中關于公司不得為股東擔保的規定,認為本案借款人是保證人的股東,保證人的出質行為無效。代理律師認為,公司法是對公司管理做出的規定,也就是說,公司是否為股東擔保是公司內部的管理關系,不得對抗作為本案原告的第三方,況且,該擔保行為已有保證人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屬于其真實意思表示,當屬合法有效。
法院審判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公司及被告**創新公司分別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以被告**公司未按期歸還其他借款并已涉訟為由宣布系爭借款提前到期。審理中,系爭借款期限屆滿,然被告**公司仍未償還所欠借款本息,顯己構成違約,理應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被告**創新公司以其在**投公司的股權為系爭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己經其股東會決議通過,并己記載于**投公司股東名冊,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創新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于被告**創新公司提出質押無效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創新公司提出原告行使質權將會影響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一節,從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投公司股東會曾表決同意被告**創新公司的出質行為,且原告實現其所享有的質權,與**投公司其他股東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并不產生沖突,故對于被告**創新公司該節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銀行上海市西*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
二、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銀行上海市西*行期內利息人民幣1,910,125元以及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幣51,910,12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付);
三、若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項還款義務,則原告某銀行上海市西*行可以與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協議,以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擁有的**汽車投資有限公司1.485%的股權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上述質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質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創新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清償。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1,006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251,516元,共計人民幣512,522元,由被告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之后又撤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