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都有什么不同

導讀:
債權人在保證期內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后,保證人不履行債務的,進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對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與主債務履行期一致的,同樣應視為沒有約定,按照法定期間六個月來確定保證期間,以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關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對訴訟時效期間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即保證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那么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都有什么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在保證期內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后,保證人不履行債務的,進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對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與主債務履行期一致的,同樣應視為沒有約定,按照法定期間六個月來確定保證期間,以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關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對訴訟時效期間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即保證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關于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都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都有什么不同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客體不同
在保證人與債權人的相互的關系中,保證人對債權人負擔的是保證債務,相對應,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保證債權,此債權具有特殊性,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所允諾的義務對債權人而言只是期待權,并不具有現實的效力。換言之,債權人只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向保證人發給給付要求時,債權始生效力。而一般債權的請求權,只要債務履行期限屆至,債務人就有履行給付的義務,就發生效力,不以債權人發給給付要求為生效條件。
保證期間是為保證人利益而設的,眾所周知,保證人在保證主債權債務關系中只有義務而無權利,保證期間的價值就在于維持原事實狀態,(即債權人不享有現實請求權),而對否定原事實狀態的權利的行使進行期限界定,而這種權利也就稱為形成權,它的行使使雙方之間形成了現實債權債務關系,使保證債權的請求權得以成立。
從本質上來說,保證期間針對的是債權人形成權的行使期限。
一般說來,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而權利人之能夠行使請求權,從客觀上看,必須權利確受侵害;從主觀上看,必須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所以《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我國民法對訴訟時效后果的處理,是使當事人僅喪失請求法院強制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但實體權利本身仍然存在,此時的權利淪為自然債,不在法律強制范圍之內。債權人在保證期內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后,保證人不履行債務的,進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2、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民法典》第194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法定保證期間為六個月,但這只是任意性的規范,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不同于法定期間,從其約定。對保證期間不加任何限制的規定使得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當事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直至債務人將主合同履行完畢時解除。即主債務人將主合同履行完畢時解除。主債務不滅,保證人永遠要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約定有悖設立保證期間的立法宗旨,保證期間價值在于維持原事實狀態,對債權人行使權利進行期限界定,促其盡快行使,即法律的愿意是希望債權債務早日得到履行。
對此約定究竟是視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法定為六個月,還是依其約定過長超過主債務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定為三年,保證期間長于三年的,即視為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六個月。對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與主債務履行期一致的,同樣應視為沒有約定,按照法定期間六個月來確定保證期間,以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關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對訴訟時效期間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即保證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
《民法典》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擔保,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其起算點都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但是,由于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享有檢索抗辯權(又稱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樣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該行為會因保證人行使檢索抗辯權而阻卻。而債權人在主合同糾紛經過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再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可能會超過保證期間,此時如果認定債權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喪失要求保證人履行給付的請求權,顯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該中斷的狀態是延續的,一直持續到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完成并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完畢之后。中斷狀態完成后,保證期間重新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