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關于保證期間是否為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不同意見,筆者持否定說。而訴訟時效期間一律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僅僅使債務人產生抗辯權,并不消滅債權自身。44號規定,在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那么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關于保證期間是否為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不同意見,筆者持否定說。而訴訟時效期間一律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僅僅使債務人產生抗辯權,并不消滅債權自身。44號規定,在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關于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關于保證期間是否為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不同意見,筆者持否定說。其理由如下:1.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允許當事人約定,并且首先看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時,才采用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00?44號)第三十二條承繼了這種精神,又有所發展。而訴訟時效期間一律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雖然消滅時效可以減輕,但不得排除或加重之。這即是說,延長消滅時效期間通常是無效的。”德國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表達了上述意思。2.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一直未向保證人主張履行保證債務,保證債務也未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改為適用訴訟時效期間,那么,保證債務消失,亦即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不復存在(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就是說,保證期間屆滿使債權本體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僅僅使債務人產生抗辯權,并不消滅債權自身。3.按照法釋?2000?44號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一條)。而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制度,盡管有的不同時具備這三項制度(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4.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只要保證人無抗辯事由,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期間(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法釋?2000?44號第三十四條)。這一現象本身就表明保證期間不是訴訟時效期間,因為它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就不會存在著上述“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5.保證合同規定有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的開始時日。保證合同無此約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在一般保證場合,按照法釋?2000?44號規定,在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附帶指出,保證期間也不是除斥期間,理由如下:1.保證期間首先允許約定,而除斥期間為法定期間,只有解除權可以約定除斥期間(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2.保證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債權。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3.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保證人若無抗辯權的行使,保證期間功成身退,訴訟時效期間取而代之。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現象。4.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的確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復雜。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條)。
保證期間是不同于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期間,具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和價值。因它具有消滅債權本體的效力,不妨稱其為失權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