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消滅的內容及其原因是什么

導讀: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那么債消滅的內容及其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關于債消滅的內容及其原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在怎樣的情況下會消滅?債的消滅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效果?
一、債的消滅的概念
1、概念
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2、債的消滅原因有三類:(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債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償;(3)基于法律的規定。
二、清償:
與履行的意義相同,均為合同消滅的原因
三、抵銷:
是指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各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權為形成權,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1、法定抵銷要件:(1)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給付種類、品質相同。(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2、抵銷的方法:需要向債權人做抵銷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銷一方的同意為必要),抵銷權人主張抵銷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該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抵銷的效力:雙方互互債務消滅,抵銷具有溯及力
四、提存:
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保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1、事由:(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能夠未確定繼承人。(4)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5)其他基于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的情形。
2、標的:(1)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2)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保存為限。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效力:(1)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免除:
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債的關系的單方行為。
六、混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