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消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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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一)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屬于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那么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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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債權關系在什么情況下會消滅一、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債的履行。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其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例如基于人身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權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張抵銷。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那么債務債權關系在什么情況下會消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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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那么什么是債的消滅,引起債的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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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擔保法第28條也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以上各國法律都規定因債權人的行為致使物的擔保消滅或者減損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其原因是債權人的行為損害了保證人的清償代位權。因此,若因債權人的行為導致抵押權消滅或者減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果主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保證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權以資救濟,難免受損害。德國民法典第776條規定,即使債權人拋棄的權利是在保證承擔后才發生的,保證人仍相應地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債權人放棄抵押保證人相應免責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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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終止雙方的債權債務的原因有哪些1、債的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由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包括義務的轉讓因此應取得合同另一方對轉讓的同意。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后原合同消滅新合同成立。同時權利義務的轉讓分別適用合同債權轉讓與合同債務轉讓的合同法有關規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辯權從權利從義務的轉讓等。那么終止雙方的債權債務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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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引起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債權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根據相關學者分類,債發生的原因主要可分為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那么引起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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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那么引起債權產生和消滅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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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擔保法第28條也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以上各國法律都規定因債權人的行為致使物的擔保消滅或者減損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其原因是債權人的行為損害了保證人的清償代位權。德國民法典第1164條規定:對人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權利人請求償還為限,抵押權移轉于對人的債務人。因此,若因債權人的行為導致抵押權消滅或者減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果主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保證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權以資救濟,難免受損害。因此,債權人如放棄抵押權,保證人應當相應地免除責任。那么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人相應免責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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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那么債消滅的內容及其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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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人只能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合同中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二)撤銷權消滅的形式1、在法定的行使期間里撤銷權人未曾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歸于消滅。在可撤銷合同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銷權人會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這是撤銷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那么什么情況下債權人撤銷權消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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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那么債權產生和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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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債的消滅原因是什么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婚姻法規定的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起訴并勝訴后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那么債務人死亡后配偶應否還債,債的消滅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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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幾種情形是什么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基于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基于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基于法律規定一、清償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那么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幾種情形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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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詳解債的發生以及消滅有哪些的原因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那么詳解債的發生以及消滅有哪些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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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債的履行。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那么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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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工程款糾紛怎么起訴? 拖欠工程款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為隱蔽工程及專業性強等原因,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2、證據資料準備充分后,確定訴訟方案,包括被告的選擇和訴訟請求的確定問題。在被告的選擇問題上,可以選擇合同相對方以及違法分包或非法轉包的發包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訟請求可能包括請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以及訴訟或保全費用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確定; 3、確定管轄法院。首先看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機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現,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此類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爭議解決條款,則需要按照該條款預訂的方式解決工程款糾紛。例如:約定了仲裁的,就應當提交仲裁解決。約定了訴訟管轄法院的,就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