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的消滅,引起債的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

導讀: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那么什么是債的消滅,引起債的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關于什么是債的消滅,引起債的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應該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經常發生的法律關系之一了。對于債消滅的原因,由于日常中發生法律關系的行為很多,債的消滅也是有很多方式的。那么債消滅的原因都有哪些呢?關于這個問題,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的消滅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不再存在的情況。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債消滅的原因是有很多的。詳情請看下文。
一、債的清償
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債的抵銷
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各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權為形成權,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1、法定抵銷要件:
(1)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2)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但有兩項例外:
A、在破產時債券人享有破產抵銷權,均無須屆清償期
B、主張抵銷的一方的債權到清償期對方被抵銷之債權沒到清償期的也可以主張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例如基于人身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權,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張抵銷。
注意:主張抵銷之一方的債權必須沒有過訴訟時效。對方的債權過訴訟時效仍然可以抵銷。
2、抵銷的效力:雙方互互債務消滅,抵銷具有溯及力;
3、抵銷的方法:需要向債權人做抵銷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銷一方的同意為必要),抵銷權人主張抵銷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該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三、提存
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保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1、事由:
(1)債權人下落不明。
(2)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3)債權人死亡能夠未確定繼承人。
(4)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5)其他基于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的情形。
2、標的:
(1)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
(2)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保存為限。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四、免除
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債的關系的單方行為。
五、混同
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混同原則上導致債權消滅,兩種情況例外:
1、債權作為第三人的權利之標的;
2、票據債權在到期之前轉讓到債務人手中不消滅。
以上就是關于債的消滅的原因的一些問答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