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擔保責任的認定

導讀:
無效擔保責任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認定標準:(一)無效擔保確認的法律依據無效擔保的確認是指具有確認權的管理部門依法對已經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一事實予以確定和認可。無效擔保的確認,對先前訂立的擔保合同有約束力。確認無效擔保的法律依據是認定擔保合同無效的準繩,只有把握這個準繩,擔保合同無效的確認才能準確、合法。那么無效擔保責任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擔保責任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認定標準:(一)無效擔保確認的法律依據無效擔保的確認是指具有確認權的管理部門依法對已經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一事實予以確定和認可。無效擔保的確認,對先前訂立的擔保合同有約束力。確認無效擔保的法律依據是認定擔保合同無效的準繩,只有把握這個準繩,擔保合同無效的確認才能準確、合法。關于無效擔保責任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擔保責任的認定
主要有以下幾種認定標準:
(一)無效擔保確認的法律依據
無效擔保的確認是指具有確認權的管理部門依法對已經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一事實予以確定和認可。無效擔保的確認,對先前訂立的擔保合同有約束力。對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進行確認,必須依法進行。確認無效擔保的法律依據是認定擔保合同無效的準繩,只有把握這個準繩,擔保合同無效的確認才能準確、合法。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
1.《擔保法》是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直接法律依據。我國《擔保法》對擔保的主體、內容和客體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為擔保合同無效的確認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2.《民法通則》是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螢要法律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由于《民法通則》是《擔保法》的重要法律淵源,因此《民法通則》有關民事行為無效的上述規定,對擔保合同無效的確認起著指導性作用和補充性作用。
3.散見在其他法規中的有關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以及有關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行政法規,也是確認無效擔保的重要法律依據。例如《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抵押擔保貸款,企業必須與中國銀行簽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必須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抵押文件未經公證,則抵押文件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無效擔保確認的司法解釋,是準確理解法律、法規對無效擔保合同規定的基本標準,是正確確認無效擔保的基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無效保證合同的認定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無效擔保確認的方法
依照《擔保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確認擔保合同是否無效的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擔保人是否具備《擔保法》規定的主體資格。擔保合同有效的首要條件是擔保人這一主體合格。也就是說,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并且能夠用自己的財產代被擔保人清償債務。只有具備擔保人的主體合格,才不會導致擔保人與擔保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人不具有訂立該擔保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則該擔保合同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人實施的擔保合同簽訂行為屬擔保人主體不合格: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沒有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擅自與他人訂立擔保合同;
(2)法律明確禁止實施擔保活動的法人,如國家機關法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4)未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5)未經授權而擅自進行代理擔保活動或雖經授權但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而進行代理擔保活動的公民或組織;
(6)在涉外擔保中,國家對涉外擔保主體資格作了特殊規定。
我國《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未經批準有權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沒有外匯收入來源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入擅自實施涉外擔保活動的。
2.審查擔保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擔保合同的內容是擔保合同的核心,因此擔保合同的內容合法是擔保合同生效的根本條件。合同內容合法,就是說合同的各項條款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因而是可以和能夠履行。如果擔保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國家將不予保護,也不賦予其法律效力。擔保合同的內容無效,有各種表現。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合同內容不合法。
(1)擔保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被擔保的主合同其標的、數量、價格等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而為之提供的擔保;
(2)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流通的物、未經許可經營的物;
(3)擔保合同條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擔保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利益包括被擔保人利益。
有的合同內容雖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違反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其同樣使擔保歸于無效。
3.審查擔保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意思表示一致是擔保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必備要件,如果當事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擔保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應當確認擔保無效。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1)擔保合同是否違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否在脅迫或乘人之危、欺詐的情況下簽訂擔保合同。
(3)擔保合同當事人是否采用規避法律的手段,即是否采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