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情形

導讀:
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情形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于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表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已成定局,如果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對債權人明顯不公。拋棄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載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明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一旦以書面方式放棄先訴抗辯權,即不能再行使此項權利。如果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保證人未拒絕而為清償義務,應視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不能事后以抗辯權為由請求返還。那么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情形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于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表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已成定局,如果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對債權人明顯不公。拋棄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載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明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一旦以書面方式放棄先訴抗辯權,即不能再行使此項權利。如果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保證人未拒絕而為清償義務,應視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不能事后以抗辯權為由請求返還。關于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情形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一般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于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債務人的住所發生變更,在地點上,這種變更包括國內的遷移,也包括由國內向國外的遷移;在時間上,這種變更發生在保證合同簽訂以后,如果債務人的住所在保證合同簽訂以前就已經變更,應當認為債權人愿意承擔債務人住所變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重大困難一詞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利用其自由裁量權加以判斷。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表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已成定局,如果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則對債權人明顯不公。同時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即進入破產程序,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被中止,債權人無法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不具備先訴抗辯權行使的必要條件。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拋棄。拋棄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載明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明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對于拋棄的方式,國外一些相關法律規定明示或默示都可以,我國法律只承認保證人以書面方式拋棄。保證人一旦以書面方式放棄先訴抗辯權,即不能再行使此項權利。如果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保證人未拒絕而為清償義務,應視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不能事后以抗辯權為由請求返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