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之債能行使代位權嗎

導讀:
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時,侵權人有到期債權不行使,影響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受害人可以行使代償權,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結后,受害的以其傷勢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作新案受理。一審人民法院發現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要求賠償有附帶民事訴訟。那么人身傷害之債能行使代位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時,侵權人有到期債權不行使,影響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受害人可以行使代償權,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結后,受害的以其傷勢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作新案受理。一審人民法院發現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要求賠償有附帶民事訴訟。關于人身傷害之債能行使代位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人身傷害之債能行使代位權嗎
1.人身傷害之債可權行使代償權。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時,侵權人有到期債權不行使,影響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受害人可以行使代償權,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人身損害訴訟管轄法院
一般來說,人身損害案件的訴訟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訴受理。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結后,受害的以其傷勢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作新案受理。
侵害人致人損害,觸犯刑律的,應依法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審判決前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一審人民法院發現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要求賠償有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刑事判決后,受害人才提出賠償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發現受害人可以提出賠償要求而沒有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受害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