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什么

導讀:
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什么在統一合同法中規定的債的保全制度,是否還應該叫債的保全,抑或稱之為合同保全,是應當研究的。在成文法國家,在合同法中規定債的保全制度,鮮見其例。債的保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債法的重要內容,對于債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稱作債的對外效力。債的保全制度由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組成。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權人權利的實體權利。債權人撤銷權著限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對債務人處分作為債務履行資力的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的實體權利。那么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什么在統一合同法中規定的債的保全制度,是否還應該叫債的保全,抑或稱之為合同保全,是應當研究的。在成文法國家,在合同法中規定債的保全制度,鮮見其例。債的保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債法的重要內容,對于債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稱作債的對外效力。債的保全制度由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組成。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權人權利的實體權利。債權人撤銷權著限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對債務人處分作為債務履行資力的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的實體權利。關于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內涵是什么
在統一合同法中規定的債的保全制度,是否還應該叫債的保全,抑或稱之為合同保全,是應當研究的。首先,按照一般的立法通例,債的保全應當規定在債法的總則之中。在成文法國家,在合同法中規定債的保全制度,鮮見其例。在我國,民事立法采零售形式。就債法而言,侵權行為之債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已在《民法典》中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對債法總則部分則作了原則的規定。所以,對統一合同法中規定的保全制度,不應當稱為合同保全,應當叫做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債法的重要內容,對于債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稱作債的對外效力。它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給債權人權利帶來損害而設置的債的一般擔保形式,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債的保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使債權人依據一定的程序或方法,保全債務入的財產,防止其不當處分而損害債權,以增加債務入履行債務的財產保障。
債的保全制度由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組成。這樣兩種具體的保全形式,盡管其目的都是對債權進行保全,但是,不僅它們各自的方式不同,而且各自的具體內容也不同。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權人權利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該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已經處分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屬于自己的財產權利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已經消極處分了的財產權利。它是債權的從權利,是一種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而主張債務人的權利,其目的完全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的資力。
債權人撤銷權著限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對債務人處分作為債務履行資力的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的實體權利。當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入債權的民事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對該民事行為予以撤銷,使已經處分了的財產回復原狀,以保護債權入債權實現的物質基礎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雖然是債權的從權利,但它是兼有形成權和請求權雙重性質的實體權利,其目的也是為了保全債權,但它與債權人代位權的著眼點不同,前者著眼于積極的財產處分行為,后者著眼于消極的財產處分行為;債權人撤銷權主張是對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債權入代位權的主張是對債務入的財產代債務人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