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的相關內容

導讀:
保險代位權的相關內容再保險條件下,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從原保險人那里受讓的,因此,如果由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第三者也同樣能夠對再保險人行使上述種種有效的抗辯。總之,以上各種抗辯都來自于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本身的瑕疵,并且主要是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原保險合同關系以及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合同關系兩個方面來加以證明的。如果第三人能成功地援引上述抗辯,證明再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則法院會直接做出有利于第三人的判決,駁回再保險人的訴訟請求。那么保險代位權的相關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權的相關內容再保險條件下,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從原保險人那里受讓的,因此,如果由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第三者也同樣能夠對再保險人行使上述種種有效的抗辯。總之,以上各種抗辯都來自于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本身的瑕疵,并且主要是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原保險合同關系以及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合同關系兩個方面來加以證明的。如果第三人能成功地援引上述抗辯,證明再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則法院會直接做出有利于第三人的判決,駁回再保險人的訴訟請求。關于保險代位權的相關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權的相關內容
再保險條件下,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從原保險人那里受讓的,因此,如果由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第三者也同樣能夠對再保險人行使上述種種有效的抗辯。從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代位求償權使其依據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由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付而免除了造成保險損失的第三人的民事責任,實際上使第三人借助他人的保險合同而獲得不當得利。因此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第三人不能以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已經或將要賠償的損失,而抗辯原被保險人向其提出索賠的請求權。另一方面,第三人也不能在保險人已經支付了保險賠付后,以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實際損失為由,抗辯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但是,代位求償權作為債權請求權,第三人可以就代位取得的實體權利本身的合法性進行抗辯,進而抗辯代位求償權所取得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此無論是原保險人基于再保險人的委托統一行使代位權,還是例外情形下由再保險人行使其代位求償權,針對原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的代位權的主張,第三人首先可以援引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瑕疵的抗辯,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第一,保險合同未成立,包括原保險合同為成立或再保險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說,在原保險人統一行使代位權時,責任人抗辯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間并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例外情形下由再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責任人抗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并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二,保險合同被撤銷或合同無效,同樣應包括原保險合同或再保險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第三,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即各保險人未就各自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各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上述三種情況下,保險代位權根本沒有成立,各保險人當然無權主張行使之。在保險代位求償權雖已成立,但不符合其行使條件,或者超出了其行使范圍,或者各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其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比如,再保險人投保的是短量險,再保險公司賠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貨損的求償權。在這類情形下,各保險人全部或部分的請求主張仍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總之,以上各種抗辯都來自于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本身的瑕疵,并且主要是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原保險合同關系以及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合同關系兩個方面來加以證明的。如果第三人能成功地援引上述抗辯,證明再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則法院會直接做出有利于第三人的判決,駁回再保險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