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有什么區別

導讀:
代位權制度與代位申請執行是有差別的,兩者之間的區別為:第一,性質上不同。債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就產生了代位訴訟,代位訴訟與是直接訴訟的對稱。代位申請執行是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債權的權能,也不是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行使后即代位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后,第三債務人應該向債務人清償債務,并且該第三人所交付的財產應作為債務人的總財產,向全體債權人清償。那么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制度與代位申請執行是有差別的,兩者之間的區別為:第一,性質上不同。債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就產生了代位訴訟,代位訴訟與是直接訴訟的對稱。代位申請執行是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債權的權能,也不是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行使后即代位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后,第三債務人應該向債務人清償債務,并且該第三人所交付的財產應作為債務人的總財產,向全體債權人清償。關于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上不同。
2.代位權的客體范圍廣于代位申請執行的客體范圍。
3.適用的條件不同。
4.效果不同。
代位權制度與代位申請執行是有差別的,兩者之間的區別為:
第一,性質上不同。
代位權是法定的債權的權能,是債的保全方法之一。債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就產生了代位訴訟,代位訴訟與是直接訴訟的對稱。
代位申請執行是一種強制執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債權的權能,也不是債的保全方法。不僅直接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后,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已到期的債權。即便在代位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后,如果第三債務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務代位權人還可以申請執行第三債務人對第四債務人的到期債權。
第二,代位權的客體范圍廣于代位申請執行的客體范圍。
一般而言,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非財產權利、主要在于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禁止扣押的權利及不得轉讓的權利除外。《合同法》第73條第1款亦規定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不得代位。
第三,適用的條件不同。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的代位權的適用條件為: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而代位申請執行僅適用于:
(1)案件已審結,當事人已經取得發生了法律效力的、有具體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出具的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仲裁裁決等執行根據,且當事人已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即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序;
(2)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無論其是否怠于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債權;
(3)被執行人(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已經到期的債權;
(4)第三債務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
第四,效果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