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拍賣所得的60萬債權應受償

導讀:
**公司先后于在報紙上公告了催收上述債權。2003年12月29日,**公司為盤活呆死債權,將包括該債權在內的52戶企業的10006.82萬元債權進行公開拍賣,羅三毛以20萬元的價款購得。原告羅三毛于2004年3月16日向豐城市法院起訴要求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代開發公司償還債務625222.74元。**農行明知開發公司無主體資格,進行虛假確權和剝離,該行為當屬無效,對剝離后所產生的172303.67元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善意取得債權的原告羅三毛,在得知虛假剝離的事實后,即對侵害其債權利益的**農行,于2004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訴,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評析]一、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是否應對原告羅三毛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該拍賣所得的60萬債權應受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先后于在報紙上公告了催收上述債權。2003年12月29日,**公司為盤活呆死債權,將包括該債權在內的52戶企業的10006.82萬元債權進行公開拍賣,羅三毛以20萬元的價款購得。原告羅三毛于2004年3月16日向豐城市法院起訴要求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代開發公司償還債務625222.74元。**農行明知開發公司無主體資格,進行虛假確權和剝離,該行為當屬無效,對剝離后所產生的172303.67元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善意取得債權的原告羅三毛,在得知虛假剝離的事實后,即對侵害其債權利益的**農行,于2004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訴,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評析]一、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是否應對原告羅三毛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該拍賣所得的60萬債權應受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羅三毛,男,50歲,江西省南昌市人,個體工商戶,住南昌市北京西路65號。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住所地:豐城市東方紅大街127號。
1992年12月1日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申請組建**實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并經工商機關核準登記。該公司屬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農行為主管部門,經營方式為批發、零售商品。1993年5月5日和1993年5月6日,開發公司分別向**農行借款20萬元和30萬元,借款到期日均為1993年1月30日。1993年12月1日,開發公司向工商機關申請注銷,在企業申請注銷理由欄內載明“按照上級精神撤銷”。**農行在未組織清算的情況下即在企業的人員安置、設備、債務等處理情況欄內載明,“公司商品無積壓,無債權債務”。據此,工商部門于1993年12月核準同意其注銷,并收繳其公章,但未公告公示。至2000年5月8日,開發公司尚欠**農行本金33.5萬元,利息290222.74元,總計625222.74元未付。同日,**農行與中國**資產管理公司南昌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了《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將債務人開發公司貸款本息625222.74元的債權轉讓給**公司,并在《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回執》中蓋有開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公司先后于在報紙上公告了催收上述債權。2003年12月29日,**公司為盤活呆死債權,將包括該債權在內的52戶企業的10006.82萬元債權進行公開拍賣,羅三毛以20萬元的價款購得。2004年3月23日,**公司在《江西法制報》上刊登債權轉移公告,載明羅三毛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公司不再行使債權人的權利。另查:2000年5月8日**農行將開發公司所欠借款本息625222.74元剝離給**公司至2003年12月29日羅三毛以拍賣形式從**公司取得債權期間所生利息為172303.67元。原告羅三毛于2004年3月16日向豐城市法院起訴要求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代開發公司償還債務625222.74元。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辯稱:法律并沒有規定主管部門不履行清算職責要承擔法律責任;羅三毛以20萬元購得“**公司”10006.82萬元的貨款,不符合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應認定無效,**農行是在2000年5月8日將不良資產剝離給**公司,到現在早已超過民事權利2年的訴訟時效。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農行作為法定清算主體,未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就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供該公司財產“無積壓、無債權債務”的證明,導致開發公司被注銷,該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客觀已造成財產去向不明,致羅三毛拍賣取得開發公司債權無法實現。**農行明知開發公司無主體資格,進行虛假確權和剝離,該行為當屬無效,對剝離后所產生的172303.67元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善意取得債權的原告羅三毛,在得知虛假剝離的事實后,即對侵害其債權利益的**農行,于2004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訴,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羅三毛人民幣625212.74元。二、原告羅三毛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一、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豐城市支行是否應對原告羅三毛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