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導讀:
因宋某到期未向原告償還借款50萬元以及利息159030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宋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某航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時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支付責任。因為就常理而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擔保物權而不行使,卻轉而行使對第三人的保證,有違公平精神。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額承擔保證責任。而航運公司在承擔該連帶保證責任后,亦有權向宋某進行追償。故此,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應當先就“**遠貨2112”輪的抵押擔保實現債權,航運公司僅就原告無法實現或不足以實現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么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宋某到期未向原告償還借款50萬元以及利息159030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宋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某航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時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支付責任。因為就常理而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擔保物權而不行使,卻轉而行使對第三人的保證,有違公平精神。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額承擔保證責任。而航運公司在承擔該連帶保證責任后,亦有權向宋某進行追償。故此,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應當先就“**遠貨2112”輪的抵押擔保實現債權,航運公司僅就原告無法實現或不足以實現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6年6月7日,被告某航運公司向原告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出具擔保書,為被告宋某購船借款6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年6月27日,原告與宋某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原告向宋某貸款50萬元,貸款期限為2006年6月27日至2007年5月30日,貸款利率為每月9.3‰,不按期歸還貸款又未獲準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日0.434‰計收利息。宋某以自有的“**遠貨2112”輪作為借款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該筆貸款的本金、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同日,原告以現金方式向宋某發放了貸款50萬元整。
因宋某到期未向原告償還借款50萬元以及利息159030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宋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某航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原告與宋某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判決宋某向原告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159030元;原告應當先就“**遠貨2112”輪的抵押擔保實現前述確定的債權數額;航運公司就宋某前述判決確定的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前述判決中原告無法實現或不足以實現的債權數額。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訴。宋某自有的“**遠貨2112”輪經上海海事法院異地公開拍賣成功,并進入債務清償階段。
[評析]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九十四條均規定,屬于擔保物權的抵押權依法享有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故原告就“**遠貨2112”輪拍賣款可以優先受償。但本案既存在抵押擔保,又存在連帶責任保證。根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時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支付責任。問題在于,法院是否應當確定上述兩種類型擔保的清償順序?其實,這是法院不能回避的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問題。因為就常理而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擔保物權而不行使,卻轉而行使對第三人的保證,有違公平精神。而且,債權人如果選擇行使對第三人的保證權利,則將發生對主債務人的追償,增加社會成本支出。因此,法律應當限制債權人的選擇權,即債權人只能先行使擔保物權以受償債權,而后在不能完全受償的余額范圍內再向保證人主張。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結合本案,原告應當先就宋某自己提供“**遠貨2112”輪的抵押實現債權,無法實現或不足以實現的債權部分才能要求航運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航運公司在承擔該連帶保證責任后,亦有權向宋某進行追償。故此,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應當先就“**遠貨2112”輪的抵押擔保實現債權,航運公司僅就原告無法實現或不足以實現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方面就此明確了原告對“**遠貨2112”輪債權的性質及清償的順序,另一方面亦充分保護了原、被告各方的合法權益。
上海海事法院:沈-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