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債權人代位權

導讀:
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其實也保證了債務人債權及時行使。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那么淺析債權人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其實也保證了債務人債權及時行使。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關于淺析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設立的的背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繁榮,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日趨頻繁,債務糾紛更加錯綜復雜,“三角債”、“連環債”現象日益增多,債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不僅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債務案件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執行,從而對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構成了更深層次的危害。鑒于上述社會現實,為確保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加強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就突顯必要,而這一立法空白在我國逐步由司法解釋到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因而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便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二、代位權設立的意義1、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確立使我國民法債的擔保體現在理論上進一步完善,填補了法律漏洞。該制度的確立是對債的相對性規則的突破,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規則和制度。它與債的擔保制度、民事責任制度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債權保障體系。2、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宗旨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受到不當損害,確保債務得以清償,責任得以承擔。3、代位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排除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相互勾結的情形,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是對自己利益的損害,甚至由于長期躲避債務導致自身到期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失去法律保護。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其實也保證了債務人債權及時行使。三、代位權的實踐問題探討1、代位權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代位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債務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訴原被告的權利和履行一定的義務,在目前司法實踐是一致的認識。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應屬共同被告,理由是從債權人作為原告起訴的地位看,他是債務人,處于被告的地位,雖然債權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屬于債務人的位置;第二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理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只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即判決后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小于債權人對他的債權,則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則可能是債權債務的消滅,故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理由是原告債權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行使的債權本身就是債務人的,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沒有法律關系,原告的起訴侵害了債務人的利益,故債務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筆者認為,債權人代位行使后,債務人即喪失了對第三人訴訟的資格,作原告不合適,債務人不得另行起訴的同時,更不能對本訴當事人的爭議的有獨立的主張;其次,債務人對第三人雖有債權,但兩者不存在共同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常出現兩者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喪失了對第三人即次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但是其作為代位權關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當事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債務人在代位訴訟中應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第二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2、代位權能否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