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權利限制是什么

導讀:
至于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系,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對于這一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之和解權、請求調(diào)解權則應當有適當限制,以免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然而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雖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等于有權處分債務人的權利。那么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權利限制是什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于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系,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對于這一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之和解權、請求調(diào)解權則應當有適當限制,以免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然而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雖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等于有權處分債務人的權利。關于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權利限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的當事人權利限制是什么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于這一本質(zhì)特征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于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之需要,其訴訟權利義務又應當與作為狹義當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區(qū)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作適當限制,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至于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
1、債權人之訴訟請求額應受限制。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系,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過本人所享債權的數(shù)額,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shù)額;另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shù)額。這是代位權訴訟在訴訟請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債務糾紛案件的地方之一。對于這一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和解權、請求調(diào)解權之限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都享有和解權或請求法院調(diào)解的權利,這是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使然。但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之和解權、請求調(diào)解權則應當有適當限制,以免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言之,和解或者調(diào)解往往是在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甚至于巨大讓步的基礎上進行的,和解協(xié)議或調(diào)解協(xié)議的達成常常是權利人放棄部分實體權利所產(chǎn)生的妥協(xié)結果,因而行使和解權或請求調(diào)解權的人原則上應當是對實體權利享有處分權的主體。
然而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雖然可依法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等于有權處分債務人的權利。顯然,行使權利與處分權利在這里的涵義并不相同:行使權利是指積極地使權利內(nèi)容得到實現(xiàn),使債務人得到其應該得到的利益,而處分權利則是指將權利轉讓、拋棄、免除或使其受到限制等,處分權利的結果將導致該權利的消滅或在數(shù)額上減少。因此,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不能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如果允許債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則不僅可能極大地損害債務人的權益,而且會造成對交易秩序的破壞。正是基于這個道理,原告的和解權、請求調(diào)解權應當受到限制,特別是債務人未參加訴訟的場合,應當認為債權人不得與次債務人進行和解或與之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參加了訴訟,那么在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三方都同意的條件下,應當認為可以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和解或調(diào)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