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案例

導讀:
因**公司拖欠****公司勞務款,且****公司亦未付清張某勞務工程款,張某于2008年2月以**公司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向北京某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被告**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勞務工程款35萬元。個人認為本案的代位權訴訟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訴訟成立的基本條件是:兩個獨立、合法的到期債權。那么代位權訴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公司拖欠****公司勞務款,且****公司亦未付清張某勞務工程款,張某于2008年2月以**公司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向北京某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被告**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勞務工程款35萬元。個人認為本案的代位權訴訟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訴訟成立的基本條件是:兩個獨立、合法的到期債權。關于代位權訴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北京某公司總承包了北京某工程,2005年10月,經過依法招投標程序,**公司確定河南某**公司為該工程1標段1、2、3、4號樓的勞務分包單位,并與之簽署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原告張某是****公司的勞務班組負責人,具體負責1標段1、2號樓的勞務施工工作。
因**公司拖欠****公司勞務款,且****公司亦未付清張某勞務工程款,張某于2008年2月以**公司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向北京某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被告**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勞務工程款35萬元。
個人認為本案的代位權訴訟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成立的基本條件是:兩個獨立、合法的到期債權。而本案中,張某對****公司并不享有獨立的合法債權,理由如下:
1.本案涉案三主體之間的關系
**公司是工程的總承包人,****公司是勞務分包人,而張某是****公司的勞務班組負責人。
勞務合同是由**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公司與張某之間并無合同關系。
2.張某在本工程中具有特殊的身份,其是第三人****公司在本勞務分包工程中的勞務班組負責人,其與****公司之間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另,張某不是個體工商戶,其所在的勞務班組不是獨立企業法人,也沒有營業執照。
3.張某主張其對****公司享有的債權是“勞務工程款”,而不是工資或其他。
4.由于張某是****公司的員工,****公司享有對其所屬全部勞務隊調配工程款的權利,該權利屬于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范圍,且就工程款調配而言,勞務隊面對**公司時并不形成獨立的權利主體,因此勞務隊不能因為公司未按時調配工程款而形成對**公司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