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代位權訴訟案例

導讀: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關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代位權的訴訟,現簡單敘述之,希望對同行辦理類似案件有所幫助。后因城建七建未按確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翁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5年8月,原告翁某以城建七建拖欠應付自己債務,且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以自己的名義向**城建提起訴訟,要求**城建在所欠城建七建債務范圍內,向原告代為償還欠款394萬余元。在本案中,原告翁某將城建七建列為第三人。那么一則代位權訴訟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關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代位權的訴訟,現簡單敘述之,希望對同行辦理類似案件有所幫助。后因城建七建未按確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翁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5年8月,原告翁某以城建七建拖欠應付自己債務,且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以自己的名義向**城建提起訴訟,要求**城建在所欠城建七建債務范圍內,向原告代為償還欠款394萬余元。在本案中,原告翁某將城建七建列為第三人。關于一則代位權訴訟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關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代位權的訴訟,現簡單敘述之,希望對同行辦理類似案件有所幫助。
案情:2004年,原告翁某與城建七建建立購銷關系,后因城建七建拖欠貨款,原告起訴,訴訟中雙方達成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確認:城建七建應于2004年12月25日前償還翁某貨款486萬余元,滯納金32萬余元。后因城建七建未按確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翁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人員在對城建七建財務部門依法搜查過程中,證實:1997年,城建七建與**房產、**城建簽訂關于定福莊西區危改小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預算造價為4550萬余元,竣工日期為1998年3月5日。同時約定,城建七建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簽訂保修合同,交付保修抵押金后,合同即告終止。
之后,2000年,城建七建與**城建簽訂該項目的工程結算單,為1905余萬元+2002余萬元=3907萬余元。后因城建七建公司會計報表需做審計,城建七建向**城建發出“企業詢證函”一份,載明,“因下列數據出自公司帳本記錄,城建七建與貴公司的交易情況列示如下:定福莊補償,交易金額394萬余元,交易結算情況:已結算。”**城建于2005年2月在企業確認一欄中加蓋了公章。
2005年8月,原告翁某以城建七建拖欠應付自己債務,且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以自己的名義向**城建提起訴訟,要求**城建在所欠城建七建債務范圍內,向原告代為償還欠款394萬余元。在本案中,原告翁某將城建七建列為第三人。
本案爭議焦點為:
1、城建七建與**城建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根據三方合同、城建七建與**城建結算書以及行業慣例,確認城建七建在工程項目中已經施工完畢。**城建應付城建七建工程款3907萬余元。對于上述款項是否付清應由**城建付舉證責任。庭審中**城建未提供合同付款支付憑證,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再結合企業詢證函,認定**城建在上述項目仍欠城建七建工程款394萬余元。
2、如果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是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城建七建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本合同即告終止”,**城建未全部給付工程款,導致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并未開始計算,且**城建在2005年2月詢證函對所欠工程款再次確認。
3、城建七建是否怠于行使上述到期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