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有哪些處分債權的效力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原因在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次債務人也未主動履行債務,雙方均有過錯,尤其債務人往往有逃避債務履行的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了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轉讓債權,使債權人無法行使代位權的案例。在我國立法對代位權行使本身已經規定了嚴格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規定進入代位權訴訟后,限制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但考慮到有時債務人處分其權利可能并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對債務人處分其債權應留有余地,故應規定經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處分其債權。那么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有哪些處分債權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原因在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次債務人也未主動履行債務,雙方均有過錯,尤其債務人往往有逃避債務履行的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了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轉讓債權,使債權人無法行使代位權的案例。在我國立法對代位權行使本身已經規定了嚴格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規定進入代位權訴訟后,限制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但考慮到有時債務人處分其權利可能并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對債務人處分其債權應留有余地,故應規定經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處分其債權。關于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有哪些處分債權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有哪些處分債權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代位權的行使,原因在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次債務人也未主動履行債務,雙方均有過錯,尤其債務人往往有逃避債務履行的故意。
在目前債務人故意賴債不還,缺乏誠信的情況較為普遍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處分其債權,債務人極有可能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故意放棄、轉讓其債權,逃避債務,使債權人根本無法在代位權訴訟中勝訴,也無法發揮代位權保全債權的功能。雖然代位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當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但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也增加了法院的負擔,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而且如果債務人故意將其債權有償轉讓他人或者延長債務的履行期限等,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就不能申請撤銷,也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債權。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了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轉讓債權,使債權人無法行使代位權的案例。在我國立法對代位權行使本身已經規定了嚴格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規定進入代位權訴訟后,限制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但考慮到有時債務人處分其權利可能并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對債務人處分其債權應留有余地,故應規定經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處分其債權。這樣既可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也可以適應各種具體的客觀情況的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