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先履行賠償義務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嗎

導讀:
只有先履行賠償義務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嗎只有先履行賠償義務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似乎暗示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之訴。那么只有先履行賠償義務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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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先履行賠償義務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嗎
只有先履行賠償義務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于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就這一問題,海事訴訟法與保險法的規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條雖未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索賠,但該法第254條第2款--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的,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保險?似乎暗示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之訴。海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海商法》與《保險法》上述規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保險海上代位求償權的作用
從實務上考察,確立代位權,被保險人可以從向責任人(第三人)索賠的爭訟中解脫出來,而將之轉移給保險人去進行。另一方面,確立代位權,保險人也可從代位求償中得到營運資產上的經濟補償。
從法律上考察,代位權的確立則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或獲得的賠償數額大于實際損失,而獲不當得利,違反損害補償原則。
2、基于侵權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終負有清償責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3、保險人在給付賠款后,自然要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因此,不但被保險人獲得其應得的補償,保險人也履行了應盡的義務,而有責任的第三者也受到應有的追究。
總而言之,代位權的確立,不僅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互利和公平;同時,憑借保險人的專業力量也使最終的責任者不易逃脫法網或逃避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有助于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