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能否對擔保人拘束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六條對設有擔保的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二)支付令里面的內容包括,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以什么樣的還債方式來對欠下的債務作出清償,比如用現金的方式償還債務。那么支付令能否對擔保人拘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六條對設有擔保的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二)支付令里面的內容包括,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以什么樣的還債方式來對欠下的債務作出清償,比如用現金的方式償還債務。關于支付令能否對擔保人拘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支付令能否對擔保人拘束
支付令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時向法院申請的,法院各債務人發現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三十六條對設有擔保的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
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二、支付令申請的要求
(一)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但是人,一定是屬于債權人的一方,只有債權人才具備這個督促權利,債務人是沒有這個權利的。
(二)支付令里面的內容包括,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以什么樣的還債方式來對欠下的債務作出清償,比如用現金的方式償還債務。
(三)作為債權人的一方與債務人之間不應該存在互相的對等支付義務,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再也沒有其它的關于債務的糾紛問題,或者是之前二者之間是有這種對等的,互相支付的義務,但是已經全部結束了,已經都各自履行了,其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如果本身存在,可以消支付令里面應該履行的支付義務,這時候支付令就不應該存在了,會產生矛盾。
(四)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該支付令是可以直接送達到債務人的,如果債務人屬于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是不適用支付令的方式的,如果債務人居住的地方不在國內,或者是其他一些復雜的原因,不能夠直接送達支付令的情況,這些都是不可以的,因為支付令解決債務糾紛的原則,就是可以更簡單的處理糾紛問題
(五)關于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該是屬于具有管轄權利的法院才可以。這點根據債務人的管轄一方來認定,債務人經常居住在哪里,就由當地的管轄法院來處理案件。
(六)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必須要提供相關的資料,比如申請支付令的申請書,關于債務的相關債權書也要提供給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申請書要詳細寫清楚,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基本信息,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的金錢金額或者是其他有價證券金額,申請支付令的根據是什么,也就是一些相關的證據,這些都要寫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