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導讀: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案例簡介: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韓某與付某強于2012年12月7日結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親韓某即帶其離開單獨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強亦未支付過原告付某桐撫養費。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案例簡介: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韓某與付某強于2012年12月7日結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親韓某即帶其離開單獨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強亦未支付過原告付某桐撫養費。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孩子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案例簡介: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
韓某與付某強于2012年12月7日結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韓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醫療費用由被告付某強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親韓某即帶其離開單獨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強亦未支付過原告付某桐撫養費。被告付某強現無固定收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主張撫養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親即與被告分開居住,原告母親帶原告單獨生活,被告未支付過原告的撫養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被告付某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撫養費;被告付某強于判決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撫養費至其滿十八周歲;駁回原告付某桐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分居,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