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期限

導讀:
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期限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那么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期限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關于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期限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的檢驗義務】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買受人的通知義務】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