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于擔保物權的債權

導讀:
[5]《企業破產法》第132條最終確立了擔保物權優先的一般規則,但也有例外。鑒于我國房地產價格與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產市場交易不規范,房地產商占據了強勢地位,購房消費者難以知悉所買房屋的具體負擔情況等現實,最高人民法院特別保護購房消費者對房地產商享有的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的債權。需要說明的是,預告登記債權之所以有優先效力,基本上是為了防范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之間的時間差對物權受讓人的風險而設,這不同于以上幾種優先性債權所蘊涵的保護弱者的社會政策考量。那么優先于擔保物權的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5]《企業破產法》第132條最終確立了擔保物權優先的一般規則,但也有例外。鑒于我國房地產價格與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產市場交易不規范,房地產商占據了強勢地位,購房消費者難以知悉所買房屋的具體負擔情況等現實,最高人民法院特別保護購房消費者對房地產商享有的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的債權。需要說明的是,預告登記債權之所以有優先效力,基本上是為了防范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之間的時間差對物權受讓人的風險而設,這不同于以上幾種優先性債權所蘊涵的保護弱者的社會政策考量。關于優先于擔保物權的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職工勞動債權
勞工在近現代社會也被視為典型的弱勢群體,法律給予特殊保護,其中的典型表現之一就是優先保護勞動債權,比如,根據《海商法》第22條第1款第1項和第25條第1款,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權優先于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不過,在《企業破產法》頒布之前,職工債權和擔保物權在破產清算時,何者為優,存在相當激烈的爭論,因為優先保護前者是以人為本,優先保護后者則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如何取舍,難以決斷,這可謂是《企業破產法》最難以選擇的難題。[5]《企業破產法》第132條最終確立了擔保物權優先的一般規則,但也有例外。
2、購房消費者的債權
購房消費者是另一個弱勢群體。鑒于我國房地產價格與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產市場交易不規范,房地產商占據了強勢地位,購房消費者難以知悉所買房屋的具體負擔情況等現實,最高人民法院特別保護購房消費者對房地產商享有的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下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批復》)第1條至第2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買受人的請求權可以對抗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及其他債權人就該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據此,只要購房消費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購房款,其請求權即可對抗其他物權,至于其是否占有房屋,在所不問。不過,該房屋上的抵押權應沒有通過登記公示,否則,視為購房者自愿承受該權利,或者購房者懈怠保護自己的利益,根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購房消費者的債權不得對抗抵押權。
3、預告登記的債權
預告登記的對象是債權,它是債權物權化的重要表現。[6]《物權法》第20條明確規定了預告登記,此前,我國一些地方性法規也規定了該制度,比如,《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中預告登記的對象是預購商品房和房屋建設工程的請求權,經過預告登記,債權人能排除其他人取得將來的房屋物權。需要說明的是,預告登記債權之所以有優先效力,基本上是為了防范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之間的時間差對物權受讓人的風險而設,這不同于以上幾種優先性債權所蘊涵的保護弱者的社會政策考量。
4、其他債權
在我國,法律賦予優先效力的債權至少還有:(1)《海商法》第22條第1款第2項至第5項、25條第1款規定的船舶營運中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以及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等債權;(2)《民用航空法》第19條第1款、第22條規定的援救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費用等債權;(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的被拆遷人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