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案例

導讀:
同時約定,租賃公司有權向李某追索因保護涉案債權而產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費用。經過法庭調查,法院認為租賃公司的請求成立,于是裁定準予對李某所有的車進行拍賣或變賣,用于優先清償租賃公司對李某的債權。法官釋法:2012年8月3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將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增列為可以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實現擔保權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并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那么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約定,租賃公司有權向李某追索因保護涉案債權而產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費用。經過法庭調查,法院認為租賃公司的請求成立,于是裁定準予對李某所有的車進行拍賣或變賣,用于優先清償租賃公司對李某的債權。法官釋法:2012年8月3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將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增列為可以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實現擔保權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并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4年11月4日,李某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租賃汽車一輛,融資總額8萬余元,融資首付款3萬元,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期租金3100元。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如李某連續兩期或累計十期未按時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的,租賃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權,李某應即刻付清租金余額及其他合同規定之款項。同時約定,租賃公司有權向李某追索因保護涉案債權而產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費用。
同日,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一份,協議將涉案車輛登記在李某名下,該合同約定李某以涉案車輛為租賃合同作抵押擔保。簽訂合同后,李某陸續支付了18期租金5萬余元,但后續的租金一直未支付。
租賃公司多次催繳,但李某以沒錢為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無奈之下,租賃公司將李某告至法院,請求:裁定拍賣或變賣李某抵押給租賃公司的車輛,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李某擔保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并由李某承擔全部剩余租金及律師費用3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昌吉市法院受理了該案,并按照法律規定向李某送達了申請書及異議權利告知書,通知雙方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進行了詢問。經過法庭調查,法院認為租賃公司的請求成立,于是裁定準予對李某所有的車進行拍賣或變賣,用于優先清償租賃公司對李某的債權。該案審結后,雙方均未在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現裁定書已生效。
法官釋法:2012年8月3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將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增列為可以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實現擔保權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并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