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多久提出異議

導讀: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提出。
一、對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多久提出異議
1、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有異議的,提出異議的期限規定如下:
(1)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2)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三十一條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實踐中當然還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等。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提出。




